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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干部考核的试行办法

时间:2012-05-01来源:

 

(1995年6月16日漯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

 

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与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之一。人大常委会依法认真行使人事任免权与监督权,对于增强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公仆意识,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促进国家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完善对“两院”提请任命干部的监督程序,更好地履行人大常委会的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人大常委会任命之前,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配合组织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1、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2、依法办案、业务能力;3、廉洁自律、道德品质、工作作风;4、勤奋精神;5、工作政绩(办案数量、质量、效率和社会效益等)。

三、组织机关人员填写被提请任命人员民主测评表。

四、听取院领导对被提请任命人员的综合情况介绍。

五、组织部分中层干部和有关人员进行座谈,对被提请任命人员进行了解。

六、由考核组写出综合考核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同意后,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

七、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