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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人大代表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有什么法律规定和程序?

时间:2012-10-03来源:

 

19、人大代表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有什么法律规定和程序?

代表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查清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某个特别重大问题而组成的临时性机构。它的任务是就需要查清的问题查证后,提出调查报告。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根据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四十六条、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大代表提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联名人数。根据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全国人大,须有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在地方人大,须有主席团或全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议,并经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才能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这些成员的人选由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并需要全体会议通过。二是应当写明提议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理由和根据,以便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组织调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主席团在本级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其工作由有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