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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代表的视察和专题调研报告如何处理?

时间:2012-10-05来源:

36、代表的视察和专题调研报告如何处理?

代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在以往的代表视察中,代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视察报告。对视察报告的处理各地做法不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将代表视察报告作为常委会会议的参阅件,也有的批转到有关部门参考。2005年开展专题调研后,每年将专题调研报告汇编,转国务院有关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研究参考,由有关部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交书面处理意见,再集中印发、反馈给全国人大代表。近年来,强调代表专题调研与代表提出议案、建议结合,专题调研报告的数量有所减少。

根据新修改的代表法的规定,对代表的视察、专题调研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这样的规定和代表建议的处理规定基本一致。但研究处理的力度有所区别,“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反馈处理情况的主体,应该是具体处理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对视察报告、专题调研报告的处理程序和效果,还需要在贯彻代表法的过程中,逐步实践,逐步完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