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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督查办法(草案)》的说明

时间:2017-10-26来源:


——20171025日在漯河市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姚云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们起草了《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督查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订《办法草案》的必要性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事务依法作出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是人大监督的主要形式。抓好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督查督办工作,是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权,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研究制订这个《办法草案》,有利于市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强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有利于市人大常委会不断提高审议工作质量,有利于促进“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进工作、加快发展,从而保证人大监督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制订《办法草案》的过程

按照常委会主要领导的指示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组织专门人员,认真学习了《宪法》《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借鉴了外地市好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着手起草了《办法草案》。在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依法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实践原则,确保《办法草案》的合法性、严肃性,使办法经得起实践检验,并取得良好效果。《办法草案》初稿形成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多次进行研究讨论、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1019日上午,受主任会议委托,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邵成山、杜广全又组织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高喜东,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法、检“两院”分管负责人参加,对《办法草案》个别地方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各方面的意见再次进行了吸纳,经过几易其稿,形成了目前的《办法草案》。

三、《办法草案》的重点条款

《办法草案》共有12条,其中重点条款有: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一条。

第四条,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交办时限和交办方式进行规定。即:人代会或常委会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以常委会文件形式印发“一府两院”。

第五条,对研究制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执行办理方案进行规定。即:“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在收到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1个月内,研究制定具体执行办理方案,并报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审查、备案。

第六条,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跟踪督查进行规定。即: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执行办理的进展情况,在3个月内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八条,加强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执行办理的过程监督。即:“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要在6个月内,向主任会议专题报告执行办理的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加强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沟通协调。在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执行办理过程中,可根据情况召开联席会议,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执行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推动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有效贯彻落实。

   以上说明连同《办法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