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博体育

图片

立博体育立博体育《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草案)》 修改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9-09-20来源:

734183131081726366.jpg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草案

 

第一条 为了防治散煤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作出本决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散煤生产、加工、储运、购销、使用,以及散煤污染治理与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决定。

本决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散煤污染治理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散煤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散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散煤污染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散煤污染治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散煤污染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散煤污染防治公益性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增强公众散煤污染防治意识。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散煤污染治理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并严格实施。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散煤污染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散煤污染治理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举报内容查证属实的,应当依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及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禁煤区并向社会公布,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划定本区域的禁煤区。

第十条 禁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加工、销售煤炭

及其制品。

禁煤区内除燃煤电厂、集中供热站和原料用煤单位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储存、燃用煤炭及其制品。

燃煤电厂、集中供热站和原料用煤单位应当使用仓储或者其他密闭设施储存煤炭,并配备防尘和防自燃设施;生产中输送煤炭原料应当采取密闭作业方式,不得造成扬尘污染。

第十一条 禁煤区内为燃煤电厂、集中供热站和原料用煤单位运输煤炭的,应当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煤炭沿路抛洒,并向禁煤区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禁止其他运输煤炭及其制品的车辆进入禁煤区。

第十二条 禁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燃煤电厂、集中供热站和原料用煤单位使用的锅炉单台出力和窑炉生产工艺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同步配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其污染物排放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工作。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煤区以外区域的民用散煤管理,允许禁煤区外清洁能源未替代到位地区的居民使用洁净型煤,公开公平确定洁净型煤供应企业,建立完善民用洁净型煤采购、储存、供应机制,保障洁净型煤供应。

第十五条 禁煤区外禁止销售、燃用散煤和不符合民用洁净型煤质量标准的洁净型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洁净型煤纳入年度抽检计划,加强洁净型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 违反本决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禁煤区内销售煤炭及其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决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禁煤区内储存、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 违反本决定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备案运输煤炭及其制品的车辆进入禁煤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 违反本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禁煤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决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煤区内燃煤电厂、集中供热站和原料用煤单位使用的锅炉单台出力或窑炉生产工艺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拆除燃煤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 违反本决定第十五条规定,在禁煤区外销售散煤和不符合民用洁净型煤质量标准的洁净型煤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散煤污染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本决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洁净型煤,是指符合国家、省民用洁净型煤质量标准的民用煤制品;

(二)煤改电,是指用电代替燃煤;

(三)煤改气,是指用天然气、液化气代替燃煤。

第二十 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漯河市西城区管委会参照本决定关于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辖区内的散煤污染治理工作。

第二十 本决定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9年 月 日在漯河市第 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就《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决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散煤污染治理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开展散煤污染治理立法,对于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新理念,依法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四城同建”目标,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开展散煤污染治理立法,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举措。2019年8月6日省政府召开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暨“三散”治理(散污企业治理、散煤取暖改造、散尘精准管控)专题工作会议,要求具备立法权的省辖市从满足当前大气污染治理需要的角度,加强立法工作,使散煤治理管控有法可依。8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加强地方立法,推动散煤污染治理”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省辖市人大常委会出台散煤污染治理决定工作,要求各省辖市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深入调查研究,体现地方特色,真正把散煤污染防治决定起草好、审议好,并于10月底实施冬季大气污染管控之前出台。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专题向市委请示,市委要求发挥人大的立法作用,认真组织起草出台相关法规。在此基础上,开展散煤污染治理立法,将中央的决策部署落实为具体的制度规范和措施要求,有利于促进我市的散煤污染治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开展散煤污染治理立法,是从法律层面上强化散煤污染治理的现实需要。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散煤污染治理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治理措施,对散煤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环节进行大力打击,对双替代、洁净型煤进行大力推广,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散煤污染治理点多面长、流动性大、容易死灰复燃,PM2.5二氧化硫为特征物的区域性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了影响。从大气污染源解析分析情况看,散煤已经成为我市大气中颗粒物的重要污染来源,在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散煤污染对PM2.5浓度贡献高达50%以上。鉴于此,结合我市散煤污染较为严重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采取法治手段强化燃煤污染治理,非常紧迫和必要。

(三)开展散煤污染治理立法,是顺应民意、保障民生的必然要求。近年来,严峻的散煤污染治理形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民群众热切期盼通过立法解决散煤污染治理管理标准、技术规范、行为规范,明确散煤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依法开展散煤污染治理,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守护蓝天白云。开展散煤污染治理立法,充分体现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我市散煤污染治理工作得到更广泛的理解与支持。

二、《决定(草案)》的起草过程

(一)调研起草。8月25日至9月3日,起草小组成员在认真总结我市散煤污染治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深入县区、乡镇,各个行业领域,针对目前散煤污染治理管理工作中的个别空白和依据缺失等问题进行了调研。参考了哈尔滨、晋城、安阳等五个地市的散煤污染治理条例或办法,以及近期出台的《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双替代”供暖实施方案等4个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9〕103号 )等规范性文件,起草了《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决定》起草工作会议后,市市场监管局将起草形成《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送交市环境攻坚办,印发给各县区政府、市直及驻漯有关单位进行征求意见,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决定(草案)》作了相应修改。

(三)论证修改。9月11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邀请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法律顾问进行了研讨,吸纳了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财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部门的反馈意见,对《决定(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四)政府审议。在吸纳各方面合理意见和建议后,经市司法局审查再次修改完善,《决定(草案)》经市政府*月*日第*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三、《决定(草案)》的主要依据

《决定(草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扣当地实际,以问题导向为核心,着力构建齐抓共管的大环保工作格局,推动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可持续发展。

(一)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二)参考相关规定。《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晋中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大同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双替代”供暖实施方案等4个方案的通知》。

四、《决定(草案)》的基本特点

《决定(草案)》立足我市市情,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结合实际、有效管用的原则,对涉及散煤污染治理的相关责任主体、职责划分等作了明确规定。《决定(草案)》共二十三条,有以下基本特点:

(一)明确散煤污染治理范围。《决定(草案)》第二条第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散煤生产、加工、储运、购销、使用等散煤污染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决定。

(二)防治职责明晰。《决定(草案)》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具体防治职责。

(三)关于行政处罚的设置。所有设定的行政处罚,严格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坚持了依法立法的原则。

(四)关于《决定(草案)》的总体设计。散煤污染治理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决定(草案)》在总体设计方面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在责任主体上,体现政府负责、社会参与、共同治理的原则。散煤污染治理全社会受益,同样也是全社会的责任,需要各方共同参与治理。《决定(草案)》一方面明确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燃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另一方面也规定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散煤污染防治公益性宣传,增强公众散煤污染防治意识,共同保护大气环境治理。二是在防治策略上,体现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散煤污染治理不但要求使散煤污染物达标排放,还要监管煤炭质量、燃煤设施等,将散煤污染治理从污染物排放的末端治理前移到燃煤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对燃煤污染进行全方位防治,加大预防和治理力度。三是在工作要求上,体现标准提高、适当从严和保障民生的原则。散煤污染治理不仅是环境问题,更是民生问题、政治问题,应当体现出坚定的决心和负责的态度。为此,《决定(草案)》在禁煤区划定、煤炭质量管控、燃煤设施监管、燃煤锅炉管理等方面规定了较严格的责任。四是在工作原则上,第十四条允许禁煤区外清洁能源未替代到位地区的居民使用洁净型煤,保障洁净型煤供应,严禁“一刀切”,要求治理污染的同时必须保证清洁能源未替代到位地区群众的温暖过冬。

(五)关于设立禁煤区的规定。根据省、市在“禁煤区”内实现散煤和洁净型煤“清零”,“禁煤区”外“双替代”覆盖不到的农村地区实现散煤(不含洁净型煤)“清零”的总体目标。设立“禁煤区”是决定的核心内容,是对城市散煤污染治理提出的最具针对性的措施。《决定(草案)》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及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禁煤区并向社会公布,各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划定本区域的禁煤区。在禁煤区内,规定除燃煤电厂、集中供热站和原料用煤单位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加工、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煤炭及其制品;禁煤区内为燃煤电厂、集中供热站和原料用煤单位运输煤炭的,应当应当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煤炭沿路抛洒,并向禁煤区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在禁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在“禁煤区”的划定上,应当严格按照上级政府的部署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的原则,禁止“一刀切”,允许禁煤区外清洁能源未替代到位地区的居民使用洁净型煤进行过度。

(六)关于加强散煤全链条监管。《决定(草案)》在散煤生产、加工、储运、购销、使用方面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加工、销售环节,禁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加工、销售煤炭及其制品,禁煤区外禁止销售散煤和不符合民用洁净型煤质量标准的洁净型煤。二是使用环节禁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禁煤区外只允许清洁能源未替代到位地区的居民使用洁净型煤进行过度。三是运输环节禁止煤炭及其制品运输车辆进入禁煤区。禁煤区内为燃煤电厂、集中供热站和原料用煤单位运输煤炭的车辆应当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同时向禁煤区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四是质量监管环节,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燃煤纳入年度抽检计划加强燃煤质量监督检查。

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