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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时间:2021-10-14来源:

关于《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

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1年6月24日在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耿高产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委托,现就《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草案)》修改的过程

  2021年4月25日,立博体育第三十七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在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立博体育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进行认真归纳梳理,提出了《条例(草案)》的修改建议。

  按照《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程序,我们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送了一审后的《条例(草案)》。同时,在漯河日报、漯河人大网站、漯河人大微信公众号、漯河司法行政网站发布公告,全文登载《条例(草案)》及说明,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为切实增强征求意见的针对性,我们向县区人大常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市属功能区、市委党校、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印发了书面征求修改意见的通知,并于5月25日—26日,先后组织召开4场不同层面的征求意见座谈会,面对面听取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6月10日—11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调研组来漯召开座谈会,反馈省直有关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修改意见。调研组在充分肯定《条例(草案)》结构严谨、务实管用、具有特色、总体成熟的同时,对《条例(草案)》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6月11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二审稿,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二、《条例(草案)》修改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修改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下原则要求,即:上位法有明确规定的,不照搬照抄;与上位法有冲突的,予以删除;表述杂乱的,进行调序、合并;注重平衡各方利益诉求,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结合我市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突出问题导向,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二审稿共五章三十条。

  (一)明确了防治重点。常委会部分立博体育提出,根据生态环境部门统计,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对空气质量影响尤为突出,1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量相当于6辆重型柴油车的排放量,1辆排放不合格的重型柴油车相当于200辆小轿车的排放量。为此,法制委在修改时把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作为防治的重点,将一审稿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进行整合,重点对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提出明确要求,并将对应的处罚条款作了修改。

  (二)扩展了适用范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一审稿第二条,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表述不全面、不周延。为此,法制委将第二条增加一款“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第二款。同时,为了更好地与上位法进行衔接,将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一审稿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予以删除。

  (三)完善了政府职责。常委会部分立博体育指出,《条例(草案)》一审稿第四条,政府职责表述不够科学,层次不够清晰。法制委根据政府职能划分,将一审稿第四条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目标考核,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四)凸显了便民利民。市直有关部门在座谈时提出,重污染天气限制措施解除后,应及时发布公告。法制委从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的要求出发,将一审稿第十六条相关内容修改为:“预警解除后,应当及时结束应急措施,并予以公告。”另外,考虑到涉农非道路移动机械只在农忙季节的田间使用,法制委在修改时将一审稿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涉农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相关内容予以删除,也符合客观实际。

  (五)注重新能源车辆推广使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应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推广新能源机动车。根据《河南省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行动方案》的要求,法制委将一审稿第九条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应当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使用范围。公交、市政环卫、邮政、物流、出租车等车辆新增或者更换的,应当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六)强化了引导规范。常委会部分立博体育提出,条例不宜过度处罚,应以引导规范为主。法制委综合考虑后,在总则中增加一条宣传引导内容作为第六条,注重提高公众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意识。对一审稿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进行多处删减和调整,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二审稿仅设置了六条处罚条款。

  此外,我们还对《条例(草案)》中的有关概念定义、逻辑关系、语言表述等作了修改完善,并对修改后的条文顺序及内容进行了重新排列调整和技术处理。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二审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