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5-01来源:
一、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二、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三、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四、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五、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1、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
2、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3、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议案;
4、受常务委员会委托,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5、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委、室主任、副主任人选;
6、讨论、决定各委、室提出的重要问题;
7、处理常务委员会其它重要日常工作。
六、主任会议举行会议,办公室应提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主任会议成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七、主任会议至少一个月召开一次。
八、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受主任会议委托秘书长也可以签发。
九、主任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必要时可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
十、设立新闻发言人。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发布新闻的,由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为新闻发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