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博体育

图片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一府两院”工作联系办法

时间:2012-05-01来源: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简称“一府两院”)的联系,协调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市民主法制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联席会议和相互列席会议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和“两院”院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年举行一次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共同促进人大和“一府两院”工作的开展。

(二)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长、副市长和“两院”院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举行主任会议时,可视内容请市长、副市长或“两院”院长列席。举行代表座谈会时,可根据情况通知“一府两院”有关负责人参加。

(三)市政府举行全体会议时,应邀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及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举行常务会议时,可视内容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两院”召开重要会议时,应邀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或派人出席会议,必要时也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或检察委员会会议。

(四)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和“一府两院”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必要时,可互相派人参加。

二、关于市人大常委会例会的有关事项

(一)市人大常委会需要听取、审议“一府两院”有关工作的报告或汇报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一府两院”;临时需要依法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可随时通知“一府两院”。

(二)“一府两院”需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的议案,应提前一个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建议议程;临时遇有重大事项,可随时提出议案,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三)“一府两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或汇报,应由市长、主管副市长及“两院”院长或副院长签发,并于召开会议的前10日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四)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和人事任免,应正式行文通知“一府两院”。

(五)“一府两院”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审议意见要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六)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和市政府秘书长负责人大与政府的日常联系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与“两院”的日常联系工作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与“两院”办公室负责。

(七)“一府两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应按照《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到会提请任免;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到会听取委员的希望和意见,并表明自己的态度。

三、关于文件资料的交流

(一)市人大常委会的公报、决议、决定及其它与“一府两院”有关的文件与材料,要抄送“一府两院”。

(二)“一府两院”印发的各种文件、会议材料、简报、领导讲话、情况反映、工作总结、资料等,应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四、关于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及信访处理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议案,应由“一府两院”办理的,在闭会15日内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转交“一府两院”办理,“一府两院”应将办理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和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报告。

(二)市人大代表通过代表大会向“一府两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选工委转“一府两院”办理,办理结果由“一府两院”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答复本人,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将全部办理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和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报告。

(三)市人大常委会接受的人大代表和群众来信来访中提出的批评、建议和要求解决的问题,应由“一府两院”处理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转交“一府两院”办公室办理。“一府两院”处理后可直接答复信访人。市人大常委会要求“两院”限期办结并报告办理情况的信访案件,“两院”应在期限内办结并报告办理情况。对期限内不能结案的,应在15日内将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和不能结案的原因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五、关于视察和调查

(一)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委员和代表执法检查或评议“一府两院”工作时,应将时间、内容、方法和要求,提前通知“一府两院”。“一府两院”应做好准备,提供便利条件,对于委员和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将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二)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委员或代表进行专题调查或调查研究工作时,“一府两院”应提供情况或资料,协助搞好调查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