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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公民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暂行办法

时间:2012-05-01来源:

 

(2001年6月28日漯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密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加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透明度,使本市公民直接了解市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情况和全市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项,把常委会的工作置于群众和社会监督之下,促进市人大常委会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的公民应当是本行政区域内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享有政治权利,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能够正确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公民。

第三条 在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议题邀请相关的公民参加旁听,旁听公民的名额一般为5-8名。

第四条 为了便于公民了解有关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建议议程(草案)提前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告。

第五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也可由公民个人直接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被推荐的公民和提出申请的公民经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方可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在会议前一周内为被确认旁听会议的公民发送会议通知。

第七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应按照通知的要求按时参加会议,并在报到时向办公室有关人员出示身份证,填写情况登记表,领取旁听证,按指定的席位就座。

第八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可以旁听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也可在分组会议上围绕会议议题发表简明扼要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的材料,除有关人事任免的材料外,均应发给旁听公民。

第十条 旁听公民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议纪律。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