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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财政预算草案初步审查办法(试行)

时间:2012-05-01来源:

 

(2005年6月9日漯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政府财政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更好地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预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财政预算草案,应由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三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依法按照预算草案编制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面、准确、规范地编制预算草案。

第四条  预算草案应当包括全市总预算、市级预算、部门预算。

预算草案的内容主要由预算表及预算说明书组成。预算表主要包括一般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收支、结余结转资金、税收返还等内容。预算说明书应包括预算编制的依据、原则、方法,并对预算收入、支出、资金结余结转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分析说明。

第五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召开有关编制预算的会议时,应通知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参加会议。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在预算编制前向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导思想、编制依据、重大财政政策和工作安排情况。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在市政府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草案时,应针对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基本思路及有关预算编制的重大项目进行调查研究,为进行财政预算的初步审查做好准备。

第七条  财政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应按照依法审查,突出重点,实事求是,民主集中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预算收入与经济增长相适应及贯彻有关财政经济政策的情况;

(三)预算支出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及保证政府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情况;

(四)是否隐瞒、少列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虚列预算支出;

(五)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安排情况;

(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在进行初步审查时,市政府财政部门应提供的主要资料:

(一)预算科目分列到类、款的预算收支明细表;

(二)政府性基金收支明细表;

(三)上年结余结转资金明细表;

(四)各部门预算草案及说明;

(五)市本级基本建设资金明细表;

(六)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专项资金支出安排情况;

(七)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前款各项规定的资料,凡涉及到数字表格的,应报送软盘。

第十条  应用财政资金进行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受主任会议委托,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可进行重点审查。

第十一条  财政预算草案初步审查的工作程序: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30日前,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报送预算草案、部门预算草案及相关的资料。

(二)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召开市直有关部门座谈会,听取对预算编制的意见和建议。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应召开初步审查联席会议,听取市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财政部门应当回答与会人员的询问。

(四)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关于对市本级预算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市政府财政部门通报。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并对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进行反馈。

(五)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将初步审查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初步审查,应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市政府财政部门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财政预算草案及有关资料,应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