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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档案管理制度

时间:2012-05-01来源:

 

(2005年10月14日漯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一、 人大机关档案是指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机关档案室负责集中管理机关除人事档案和会计档案以外的各类档案,包括文书档案、基建档案、声像档案、机要档案。

二、依照国家机关公文处理的法规,准确、完整形成本单位公务活动中积累的各类档案材料。各类文件除原稿外另存档五份,各次会议及重大活动的文件材料单独立卷。

三、按照国家档案的分类规则,结合人大工作实际,编制档案分类大纲和编号方案。进行分类、组卷、编目和编号,由档案员统一管理,并创造条件,建立电子档案。档案室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局移交档案。

四、建立健全档案的接收、征集、保管、利用等制度,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做到入档有记录,借阅有手续,阅后及时催收。档案用房应当安全、适用,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霉、防蛀等工作。

五、对档案的保存价值鉴定和保管期限确定及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必须依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原则、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严禁擅自销毁档案。

六、加强对保密档案的管理,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