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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时间:2012-05-01来源:

 

(2005年10月14日漯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一、机关的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一般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阅览室图书等。机关物资和固定资产由行管科统一购置,主管会计建总帐,保管员建明细账。

二、凡配备给各办公室的固定资产,由行管科统一造册登记,每年清理,做到帐实相符。固定资产的管理应做到入有证、出有据、用有数、存有底,严禁转让和丢失。机关办公楼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整分配。

三、建立严格的购置、出入库和购管分离制度。做到保管员不购物,购物人不保管,审批人不具体购物保管,领取使用人签名。凡用公款购买的物资,必须由保管员验收后登记入帐。购置各类物品的单据,必须由保管员签收后(有预算的,应附经费支出预算)方可报销。

四、注意爱护公物。机关办公楼内设施任何人不得私自移动、拆除和改造。固定资产谁使用谁保管,不得私自拿回家庭使用,不得丢失、转让和损坏。因失职丢失或损坏的,由当事人照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