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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职工年休假制度

时间:2012-05-01来源:

 

(2005年3月10日漯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

 

根据《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安排机关干部年休假问题的通知》(厅文[2000]65号)精神,结合人大机关实际,制定漯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职工年休假制度。

一、年休假的审批

(一)机关干部年休假的审批:1、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年休假报市委审批;2、秘书长的年休假由常委会主任审批,副秘书长的年休假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批;3、办公室、研究室、各工作委员会主任的年休假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批,各委室其他同志的年休假由委室主任安排和审批。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审批: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休假由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批,其他同志的年休假由事业单位负责人安排和审批。

二、机关干部职工的年休假时间:凡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目,下同);参加工作满1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不享受休假待遇。

三、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四、休假假期当年使用,不能跨年度请休;当年不能休假者,次年不再补休。

五、符合休假条件的人员,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请事假连续计算超过应休假时间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

六、安排机关干部职工的年休假,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其发放和变相发放钱物。

七、休假按程序审批后,报办公室人事科备案;休假期满后,应及时到人事科销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