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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

时间:2012-08-30来源:

 

2012830日漯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保障和规范市人大常委会立博体育依法行使询问权,促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题询问主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立博体育针对某一特定问题或工作领域相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进行询问、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一种方式,是常委会立博体育的法定权利。

第三条 专题询问应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为市人大常委会立博体育。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对象为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延伸至垂直管理部门和政府直属部门。询问对象除市人民政府可以由分管领导应询外,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应询人。应询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分管相应工作的负责人到会应询。

第六条 专题询问的内容,应是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第七条 专题询问的实施步骤为:(一)确定专题询问议题;(二)制定专题询问实施方案;(三)开展专题询问前的视察或调查活动;(四)做好与应询部门的协调和询答准备;(五)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相关工作报告;(六)召开专题询问会;(七)做好督办落实工作。

第八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由主任会议从市人大常委会立博体育,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提出的建议议题,或从常委会开展的监督议题中确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主任会议决定对某一事项开展专题询问。

第九条 专题询问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组织实施,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认真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常委会立博体育深入开展视察或调研,提出视察或调研报告。

开展专题询问的具体实施方案应包括专题询问的目的意义、时间地点、方式方法、参加人员、询问内容、组织领导、具体步骤、跟踪落实、宣传报道等内容。

第十条 专题询问会期确定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会议举行前一个月告知相关应询部门,应询部门应于会议前十日将有关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审核,然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常委会立博体育。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会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举行,在听取和审议相关专项工作报告的基础上开展。主任会议认为必要,可以临时决定对某项议题开展专题询问。

专题询问活动主持人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担任,询问人由市人大常委会立博体育担任;应询人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专题询问事项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列席人员主要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应询部门相关负责人和人大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若干公民旁听会议。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提出询问的方式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多人联合提出;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询问人每次提问一般不超过3分钟,应询人回答每次一般不超过10分钟。

询问人所提问题要紧扣询问议题,重点突出,具有针对性。询问人在听取应询人回答后,认为仍有不清楚或有必要再了解的问题,可对应询人进行深入询问,其他询问人和参加会议的常委会立博体育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补充询问不需事先提出。

第十三条 应询部门负责人应当场回答询问,不能当场回答的,要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会后以书面形式答复询问人,并报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应询部门应当按时如实提供。询问的问题、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涉及国家秘密的,应询部门可以不予回答或提供,但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对专题询问情况及时进行整理,结合常委会立博体育对报告的审议情况,形成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交应询部门研究处理。

应询部门应在限定时间内将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逾期不能报告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特别对应询部门承诺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办。市人大常委会视情况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实行满意度测评,或者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应询部门对有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落实不力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督促落实。

第十七条 专题询问会议可安排主流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