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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人大代表制度有哪些基本特点?

时间:2012-10-03来源:

   
1、我国人大代表制度有哪些基本特点?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现行的人大代表制度概括地说,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选举制。各级人大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的方式有  两种:一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如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都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另一种是间接选举产生。即上一级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目前,我国的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和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都是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二是兼职制。这是我国人大代表突出的特点之一。我国的人大代表和西方议会的专职议员不同,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履行代表职务是兼职的。其优势是便于联系人民群众,便于结合本职工作发挥作用,也便于选民监督。
三是任期制。即人大代表任满了法律规定的任期,就要依法进行换届选举,人大代表在任期内都有代表的责任和代表职务。人大代表的任期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法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都是5年,因此,各级人大代表的任期也是5年。
四是集体行使权力。这是民主集中制的本质要求。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集体有权,个人无权”。集体有权,指任何意志只有经过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达到法定多数,最终形成决议、决定和法律,成为国家意志。代表个人,不能代替大会行使任何职权,也不能直接处理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但代表享有法律规定的民主权利。因此,人大代表要依法履行好职责,必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行使职权。
五是委托制。目前,县级以上人大设有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作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可以说是代表把一部分权力,委托给常委会来行使。委托,当然有委托的权力来源和对委托后权力行使的监督。因此,常委会必须保持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广泛集中代表的意志,接受代表的监督。
除此之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要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开展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