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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如何处理?

时间:2012-10-03来源:

 

14、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如何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实际工作中,通常的做法是:代表大会设有专门委员会的,由大会秘书处下设的议案组负责接收议案和对议案进行分类,经大会秘书处同各专门委员会商议后,由大会秘书处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报告。代表大会没有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大会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由议案审查委员会经大会秘书处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报告。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十条,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后,主席团可以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一是决定列入大会议程。二是不列入大会议程。三是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县、乡两级人大因为没有专门委员会,所以主席团只能作出前两种决定。具体的处理程序:

 (1)对于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主席团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同时可以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最后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法律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修改后的法律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报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下次会议审议。

(2)对于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的会议议程的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