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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如何理解“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时间:2012-10-03来源:

 

26、如何理解“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2002年通过的代表法,对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及其主要形式的规定,也包涵了以集体活动为主的内容,主要是规定了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受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委托组织代表进行视察。2005年的中共中央9号文件,明确提出了“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文件规定了代表集体活动的几种主要方式,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应邀列席或者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等。文件同时也规定了:“根据本人要求,经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新修改的代表法第二十条对此作出了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如何理解这一规定?首先,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主要方式,如集中视察、专题调研,参加执法检查和列席有关会议等,决定了应该以集体活动为主。否则,无法安排,也不能保证代表活动的效果。其次,从代表活动的组织形式看,一般由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进行,如果分散安排,不仅有关部门难以为代表及时提供服务保障,代表也难以了解有关情况,取得活动实效。

第三,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是在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安排下,根据视察、调研的不同内容,根据代表的工作职业和专业背景,采取以视察、调研小组分专题的形式进行。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代表小组的活动,就成为代表活动的基本形式。当然,集体活动为主,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并不排斥代表随时随地联系群众,了解情况,因此,代表法第二十条也同时规定:“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