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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如何“扩大代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活动的参与”?

时间:2012-10-05来源:

48、如何“扩大代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活动的参与”?

修改后的代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扩大代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活动的参与。”

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由2005年中央9号文件明确提出,当时规定了几项具体内容:要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组织代表参加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使代表了解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了解有关法律的实施情况和其他工作情况。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可以根据情况将草案发给有关代表征求意见。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情况看,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增加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数,完善代表列席会议的工作制度和服务保障;安排代表参加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活动,认真听取和吸收代表意见;常委会办事机构组织的专项调研,安排相关代表参加;邀请代表列席专门委员会有关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的立法调研、执法调研,邀请相关代表参加等。地方人大在贯彻新修改的代表法的实践中,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拓新的途径,进一步扩大代表对本级人大常委会活动的参与。密切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更好地发挥代表在地方人大常委会立法和监督等工作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