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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人大代表如何处理人民群众要求转交的涉及案件或其他问题的信件?

时间:2012-10-05来源:

60、人大代表如何处理人民群众要求转交的涉及案件或其他问题的信件?

人大代表依照法律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根据法律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代表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中,了解到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的意见,应负责地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有关部门反映,并主动帮助有关部门出主意、提建议,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送交本级人大常委会,由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或在决策时参考。对于群众中提出的一些不正确的意见和要求,或者不了解情况的问题,代表应该配合有关部门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帮助政府推动工作。对于群众交给代表的有关经济、民事纠纷案件的申诉意见,或者要求解决个人待遇、住房等问题的案件,代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处理:第一,对有关国家机关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不依照法定程序办案的问题,代表可以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送交本级人大常委会,督促有关部门依法纠正违法问题,以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第二,对于正在审理或已经审结的案件的上诉或申诉信件,或者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信件,代表可以建议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或直接寄送给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第三,如果当事人希望通过代表转交,代表可以将信件及了解的有关情况交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信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转送有关部门处理。但是,本级人大常委会对于转交的这类信件一般都不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