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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的决定

时间:2016-04-28来源: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专题询问暂行办法》的决定

2016427日漯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漯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题目修改为:“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专题询问主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立博体育针对某一特定问题或工作领域相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进行询问、依法履行监督权的一种方式,是常委会立博体育的法定职权。”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专题询问应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专题询问的对象为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延伸至垂直管理部门和政府直属部门或负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询问对象除市人民政府可以由分管领导应询外,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应询人。应询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分管相应工作的负责人到会应询。”

五、将第六条修改为:“专题询问的内容,应是事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六、将第七条修改为:“专题询问的实施步骤为:(一)确定专题询问议题;(二)制定专题询问实施方案;(三)开展专题询问前的视察、调研或检查活动;(四)做好与应询部门的协调和询答准备;(五)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相关工作报告;(六)召开专题询问会;(七)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八)做好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以及应询部门承诺事项的督办落实工作。”

七、将第八条由一款修改为三款,第一款修改为:“专题询问的议题一般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常委会立博体育,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提出的建议议题,市人大代表所提议案、建议,或从常委会开展的监督议题中确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对某一事项开展专题询问。”

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可以临时决定对某项议题开展专题询问。

“专题询问的议题需要调整或取消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八、将第十条修改为:“专题询问会期确定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在会议举行前一个月告知相关应询部门,应询部门应于会议前十日将有关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审核,然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常委会立博体育。”

九、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专题询问一般安排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的联组会上举行,在听取和审议相关专项工作报告或执法检查报告的基础上开展。”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专题询问活动主持人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担任;询问人一般由市人大常委会立博体育担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也可以由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担任;应询人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专题询问事项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列席人员主要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应询部门相关负责人和人大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若干公民旁听会议。”

十、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询问人所提问题要紧扣询问议题,重点突出,具有针对性。询问人在听取应询人回答后,如果不满意,可对应询人进行深入询问,其他询问人和参加会议的常委会立博体育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补充询问不需事先提出。”

十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应询部门负责人应当场回答询问,不能推脱责任或回避问题,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应询部门负责人不能当场回答的,要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会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询问人,并报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询问人所提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或牵头负责的部门为主进行答复,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补充答复。”

十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应询部门应当如实提供。应询部门未能提供询问人当场所需相关材料的,要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会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供。询问的问题、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涉及国家秘密,应询部门不便回答或提供的,应当作出说明。”

十三、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专题询问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对专题询问情况及时进行整理,结合常委会立博体育对报告的审议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会后十个工作日内交应询部门研究处理。”

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应询部门应在限定时间内将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逾期不能报告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十四、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对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落实情况以及应询部门承诺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市人大常委会适当时候对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实行满意度测评。”

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应询部门对有关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落实不力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督促落实。”

十五、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专题询问会议以及应询部门落实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情况可安排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十六、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十七、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