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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时间:2017-11-20来源: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7年6月22日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保证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准备、会议的举行和会议期间的相关工作。

法律和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对立法、监督、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有关议案、报告和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公开举行,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原则上在双月下旬召开。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举行。

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立博体育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的安排,应当围绕全市的中心工作,将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列入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拟订常务委员会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报主任会议审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预定时间、建议议程,一般应在一个月前通知常务委员会立博体育和有关部门。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主任会议可以围绕会议建议议程组织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并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参考。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时,可以采取分组审议、联组审议等形式。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

(一)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委托的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立博体育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听取和审议相关议题时,专门委员会立博体育均应列席);

(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四)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

(五)受邀请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主任会议认为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公民可以申请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

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建议议程,决定是否设置公民旁听席和旁听公民人数。

决定设置公民旁听席的,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新闻媒体可以采访、报道会议情况。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六条  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的方式提出。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讨论,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立博体育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讨论,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向提案人说明。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提出意见和报告后,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一事一案,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拟订议案草案,并由其主要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九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提案人或者受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委托拟订议案草案的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将有关文件和材料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提出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到会作说明。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立博体育或者主任会议委托的其他人员到会作说明。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副市长、秘书长或者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说明。常务委员会立博体育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推举一人在会上作说明。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和提议案人,可以在审议该议案的有关会议上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一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依照《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如果其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可暂不付表决。未表决的议案,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后,再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的议案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议案时,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的议案后,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议案后,应当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并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对审议的议案,认为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或者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时,应当由市长、院长、检察长到会作报告;市长、院长、检察长因故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报告时,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时,该项工作暂不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报告,应当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并由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执法检查组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被检查机关或部门同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条  拟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一般应在会议举行三十日前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报告准备工作,在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在会议举行三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开展工作评议,具体程序、方式等按照《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二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有关事项,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后,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立博体育在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表决通过后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查签署后,以常务委员会文件形式转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在规定时间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应当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实行满意度表决。

表决未获常务委员会全体立博体育的过半数赞成的,由常务委员会责成报告机关重新研究处理,并在下一年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再次报告和表决。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议题时,相关单位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常务委员会立博体育的询问。

询问可以由个人提出,也可以由两人以上联合提出;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结合审议的议题,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开展专题询问。具体按照《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立博体育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立博体育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监督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质询案:

(一)违反宪法、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

(三)工作中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

(五)其他认为需要提出质询案的情形。

第四十条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一条  质询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出口头或书面答复。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立博体育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在进行答复的会议召开前印发与会成员;口头答复的质询案,应将答复的内容记入会议记录。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的,会议记录是否印发常务委员会立博体育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四十三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立博体育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由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如仍不满意,由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

第四十四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即行终止。

第六章  发言与表决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立博体育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立博体育和会议列席人员在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上的发言,既要围绕议题畅所欲言,又要简明扼要。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表决,一般应当采用电子表决器的方式进行,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人事任免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四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或者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草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立博体育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七章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对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材料进行汇编印发公报。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同类制度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