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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时间:2018-11-01来源:


关于修改《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漯河市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81030在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建民

 

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市人大法制委的委托,我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两条例)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修改两条例的必要性

今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生态环保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的方案〉的通知》(豫人常办〔2018〕37号),要求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及时完成清理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要求清理的范围和内容

清理范围:我省现行有效的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都要进行清理。

清理内容:一是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利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行为作出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地方性法规有选择地作出禁止性规定以及放松限制的;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就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许可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违反上位法放宽许可条件的;三是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有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有选择地作出规定或者作出从宽从轻规定的;四是存在其他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定。

二、对两条例的清理过程

我们接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生态环保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后,即于7月31日向市政府办公室发出《关于开展生态环保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通知及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对两条例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对两条例进行清理,提出清理审查情况报告。市政府法制办按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两条例进行了认真的清理审查,并于8月14日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送了清理审查报告。

在此基础上,法工委在城环工委的配合下,抽调市政府法制办、市城管局、市沙澧河建管委的有关人员组成专班,对两条例进行了全面清理。严格按照上位法,特别是《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两条例的禁止性规定以及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规定,进行了认真的对照审查,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8月28日,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送了《漯河市关于生态环保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情况的报告》,并比照全国人大和省人大的一惯做法,采取一揽子打包的形式,拟定了《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9月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就两条例的修改内容和修改决定草案与市政府法制办、市城管局、市沙澧河建管委进行了沟通讨论,统一了思想,达成了共识。9月18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了修改决定草案。9月20日市人大法制委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改决定草案稿。

三、两条例存在的问题

(一)《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该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对露天烧烤、焚烧有毒有害物品行为的罚款上限二千元、五万元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罚款上限二万元、十万元标准。

(二)《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该条例第四十七条,对在禁止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所的行为的罚款上限一万元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罚款上限二万元标准,且缺少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行为的罚款上限五百元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罚款上限二千元标准;第五十四条第(五)项,对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垃圾的行为的罚款上限一万元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罚款上限五万元标准。

四、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对《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修改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露天烧烤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焚烧物品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焚烧有毒有害物品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对《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修改

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每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五)项修改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垃圾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条例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未履行卫生责任区主体责任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未履行卫生责任区主体责任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可以委托第三方代履行,其费用由责任主体承担。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关于《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增加一条的问题,主要考虑是针对今年初我市第一场大雪时,市区道路和街面的积雪由于未及时清理而结冰,造成交通不畅、影响市民生产生活的被动情况,有必要对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落实责任区主体责任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督促整改和处罚措施。因此,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原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并将以下条文序号以此类推作相应调整。

以上说明和修改决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