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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时间:2019-08-29来源:

 

关于《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说     


 ——2019827日在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少宏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就《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开展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2013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明确要求,“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个方面,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指出“注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规定,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促进作用,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法治环境”2016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85月,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意见》和《规划》强调指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的法律规定。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要求上升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对中央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具体落实。

(二)开展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是实现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常态化、法治化、规范化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漯河市城市环境、城市形象有了很大的改观,城市品质有了较大的提升。先后成功摘取国家园林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国家森林城市、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等桂冠,2017年又被授予国家卫生城市荣誉称号。当前,我市正在扎实有序地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创建氛围浓厚,效果显著,城市文明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不断提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文明城市创建的不断深化,城市软实力的竞争、文明城市之间的竞争,更多的是市民文明素养上的比拼。为引导和规范市民文明行为,提升市民文明素养与社会文明水平,提高文明城市创建的法治化水平,有必要进行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因此,文明行为促进立法,一方面是对我市多年创建文明城市宝贵经验的总结,另一方面,也是我市文明城市建设走上法治化、常态化轨道的客观要求。

(三)开展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是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提升社会文明水平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市大力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崇文尚德 务本图强”的新时期漯河精神,市民文明素养与道德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是,市民不文明现象仍然大量存在,特别是行人乱穿马路、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毁绿种菜、不文明养犬等问题仍屡禁不止,亟待解决;垃圾分类投放和处置也需要立法进行引导。推进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引导全市人民群众践行文明行为,惩戒不文明行为,对于进一步提高市民文明素养、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意义重大。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一)考察学习。4月中旬,组成立法学习考察组,先后到宁波、温州、厦门三地学习考察。在认真学习总结三市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学习考察报告,收集了立法资料,为我市《条例》起草提供了借鉴。

(二)深入调研。起草组采取多种措施,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4月下旬,市文明办通过印发纸质调查问卷(10万份)和在《漯河日报》刊发、市文明网站、漯河广播网平台上发布公告和登载调查问卷等形式,引导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投票,征集意见和建议。截止510日,线上线下共有116651人参与投票和答卷,起草组通过梳理,整理出市民反映最强烈的30项“不文明行为”。在组织开展问卷调查的基础上,市人大、市文明办组织专项调研活动6次,召开专项会议8次,全方位、多角度收集县(区)、乡镇(街道)、社区及市直相关部门意见。

(三)起草和征求意见。在前期广泛征求意见和学习借鉴的基础上,拟定了《条例(草案)》整体框架和草案初稿,通过漯河文明网、漯河司法行政网、漯河日报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专门发函请市律师协会、法学会和12个市直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及群团组织征求意见。收到反馈意见36条,经研究,采纳9条。对不采纳的意见,市文明办又专门进行了反馈,充分实现了开门立法。之后,又将《条例(草案)》修改稿送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进行了初审,起草组按照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反馈的四项初审意见,又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使该《条例(草案)》用词更加精准、立法更趋科学。

(四)政府审议。在吸纳合理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市文明办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司法局进行了审查完善。717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

三、《条例》的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等。

(二)参考相关规定。《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温州市、宁波市、湖州市、济南市、金华市、南昌市、日照市、威海市、无锡市、西安市、襄阳市、银川市、郑州市等城市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四、《条例(草案)》的基本特点

《条例(草案)》立足我市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对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要求,紧紧围绕社会生活中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文明现象,以及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对文明行为倡导、鼓励不文明行为重点整治、相关责任主体职责划分等作了明确规定。《条例(草案)》共六章,五十四条,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一)职责界定明确。《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和第四章实施保障,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领导机构、执法部门及其职责分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检查考评等作出明确的界定,旨在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确保《条例》制定后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二)倡导、鼓励措施清晰。《条例(草案)》第二章文明行为促进,分别从倡导和鼓励两个方面提出了促进文明的43项措施。其中倡导的行为均是群众通过努力即可做到的基本行为规范,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予以细化,如尊重公序良俗、遵守公共秩序、助人为乐、诚实守信、孝老爱亲、移风易俗等;鼓励的行为则需要有一定的奉献性,是对公民、社会组织文明行为的更高要求,如开展慈善公益活动、见义勇为、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及器官、开展文明创建等

(三)重点整治行为于法有据。第三章重点整治行为,主要体现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不文明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将违反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违反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违反交通安全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违反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违反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违反商贸经营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违反养犬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等七个领域,列为重点整治内容,并详细列出了相关行为的具体表现,表述清晰明确,均做到于法有据,出处明确。

(四)建立文明行为信用档案。《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因文明行为受到表彰的信息或者因不文明行为受到处罚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五)建立以役抵罚制度。《条例(草案)》借鉴温州、厦门等地经验,在第五十条规定:“ 因不文明行为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社会服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建立以役抵罚制度,体现条例以促进文明为主,在行政处罚方面以教育引导为主的价值取向。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涉及面广,各级各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关注度高,《条例(草案)》的形成凝聚了各方面的智慧力量。出台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促进全市社会文明水平的提升,让漯河人民享受更加和谐美好的生活。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