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02来源: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提请任免审判职务的议案
漯河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提请任命:
茹重岩(女)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蒋军强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
穆莹莹(女)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
王建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李强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李军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崔喜庆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曹志刚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
李胜利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免去:
郭桂梅(女)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曹志刚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茹重岩(女)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刘群良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职务;
于忠祥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职务;
崔喜庆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职务;
蒋军强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穆莹莹(女)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王建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李强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付春香(女)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职务;
李胜利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刘晓军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副庭长职务;
孙艳芬(女)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副庭长职务。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松林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提请任免审判职务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我向本次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茹重岩(女)等15名同志的审判职务。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我院于2019年9月实施了机关干部公开选拔和轮岗交流工作,按照有关法律程序,需要提请任命审判委员会委员1名,庭长职务8名。其中茹重岩(女)为增加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人选;崔喜庆、曹志刚2人为中层正职岗位交流;蒋军强、穆莹莹(女)、王建、李强、李军、李胜利6人为新提拔庭长。以上9名同志都具有审判员以上审判职务,符合《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
免去的14名审判人员当中,郭桂梅(女)属于到龄退休,不再担任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蒋军强、穆莹莹(女)、王建、李强、李胜利5人不再担任副庭长职务;付春香(女)、刘晓军、孙艳芬(女)3人调整到非审判部门担任领导职务,不再担任副庭长职务;崔喜庆、曹志刚、茹重岩(女)3人属于中层正职岗位交流;刘群良、于忠祥2人因工作需要不再担任庭长职务。
根据以上情况,我向本次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以上15名工作人员的审判职务。
请予审议。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