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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任免审判职务的议案

时间:2019-11-02来源: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提请任免审判职务的议案

 

漯河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提请任命:

茹重岩(女)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蒋军强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

穆莹莹(女)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

王建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李强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李军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崔喜庆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曹志刚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

李胜利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免去:

郭桂梅(女)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曹志刚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茹重岩(女)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刘群良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职务;

于忠祥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职务;

崔喜庆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职务;

蒋军强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穆莹莹(女)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王建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李强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付春香(女)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职务;

李胜利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刘晓军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副庭长职务;

孙艳芬(女)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副庭长职务。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松林

                                                                            O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提请任免审判职务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我向本次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茹重岩(女)等15名同志的审判职务。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我院于20199月实施了机关干部公开选拔和轮岗交流工作,按照有关法律程序,需要提请任命审判委员会委员1,庭长职务8名。其中茹重岩(女)为增加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人选;崔喜庆、曹志刚2人为中层正职岗位交流;蒋军强、穆莹莹(女)、王建、李强、李军、李胜利6人为新提拔庭长。以上9名同志都具有审判员以上审判职务,符合《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

免去的14名审判人员当中,郭桂梅(女)属于到龄退休,不再担任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蒋军强、穆莹莹(女)、王建、李强、李胜利5人不再担任副庭长职务;付春香(女)、刘晓军、孙艳芬(女)3人调整到非审判部门担任领导职务,不再担任副庭长职务;崔喜庆、曹志刚、茹重岩(女)3人属于中层正职岗位交流;刘群良、于忠祥2人因工作需要不再担任庭长职务。

根据以上情况,我向本次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以上15名工作人员的审判职务。

请予审议。

                            

 

               O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