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博体育

图片

关于《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的说明

时间:2020-04-29来源:


关于《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的

        

——2020427日在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张炜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就《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在新时代,以立法的形式,进一步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保护好城市绿化,既是坚决有力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也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举措,更是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绿色发展获得感的迫切要求。

(二)推进我市城市绿化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不断加大城市绿化建设,先后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国家森林城市等荣誉称号。特别是市委七届九次全会确立了四城同建的城市发展定位,提出了建设中原生态水城的战略决策,围绕这一决策开展了生态水系、生态园林等一系列工程建设,城市绿化事业不断发展,城市环境持续改善。但随着我市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人民群众对人居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城市绿化存在的问题逐渐显现,比如绿地分布不均、建设标准低、绿化资源保护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需要一部法规来进行全面规范。

(三)强化生态绿化资源管理的需要。原有的《漯河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已经不足以应对当前我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快速发展,当前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绿化管理、执法等工作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绿化工作的发展。制定一部更切合我市现状和未来发展的城市绿化管理法规,既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的需要,也是推进城市绿化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依法建绿、依法护绿、依法兴绿,促进我市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对推动我市绿化事业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一)立法调研。根据《漯河市人大常委会 2020年度地方立法计划》(漯人常〔20204号)对城市绿化条例起草的工作要求,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园林、执法相关人员成立《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起草组,收集省内外城市绿化法律法规,认真学习研究,结合我市绿化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实际工作需要,起草了《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

(二)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形成后,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公示公告,征求了各县区、功能区、市直有关部门及律师协会、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现稿。

(三)法制审查。《条例(草案)》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四)政府审议。《条例(草案)》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

(一)依据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河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二)参考有关资料。《驻马店城市绿化条例》《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平顶山城市绿化条例》《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漯河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

四、《条例(草案)》的基本特点

《条例(草案)》分总则、规划和建设、管理和保护、法律责任及附则五章,共三十九条。

(一)《条例(草案)》的立法思路

《条例(草案)》的总体思路是:以提升漯河市城市绿化整体水平、建设生态宜居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为目的,以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为目标,以解决漯河市城市绿化突出问题为导向,细化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补充、完善适应漯河市城市绿化工作的制度体系,做好城市绿化引导,与上位法律法规相衔接,对绿化建设等问题做出相应处理。同时坚持法律责任,对绿地进行管理职责确认,明确城区内各种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对擅自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依法惩处,促进漯河市城市绿化高质量发展。

(二)《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1.关于总则

规定了《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城市绿化的原则和各级的有关责任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绿化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

2.关于规划和建设

理顺规划关系。《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控制绿地指标。《条例(草案)》第十条规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确定城市绿化用地面积,明确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总量。

规划建设要求。《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进行前期方案审查、施工建设监督、竣工验收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3.关于管理和保护

明确管理责任主体。《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规定了城市各类绿地管理单位,避免相互推诿导致城市绿化无人管理;

加强绿化保护管理,对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做出禁止,对更换行道树、占用绿地的行为进行规定;

建立城市绿化监管体系,定期进行绿化资源核查,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等相关信息;

加强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明确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单位个人进行监督和提供技术指导。人民政府将古树名木保护费用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4.关于法律责任

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相关规定,从保护城市绿化资源目的出发,参考驻马店、南阳、许昌等地立法经验,结合漯河发展实际,设定具体处罚措施,为依法护绿提供法律保障。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我们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虽然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也进行反复修改,但仍会有考虑不周全不严密的地方,不足之处,敬请提出意见建议。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