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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时间:2020-10-2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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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

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01023日在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漯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耿高产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委托,现就《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草案》修改的过程

2020825日,立博体育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在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立博体育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进行认真归纳梳理,提出了《条例(草案)》的修改建议。

按照《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一审后,我们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送了一审后的《条例(草案)》。为增强征求意见的广泛性,我们在漯河日报、漯河人大网站和漯河人大微信公众号、漯河市人民政府网站、漯河司法行政网站发布公告,全文登载《条例(草案)》及说明,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为增强征求意见的针对性,我们向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市属功能区、市直有关部门、市委党校、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印发了征求《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在此基础上,91415日,我们组织召开3场不同层面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1019日—20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调研组来漯召开座谈会,反馈省直有关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修改意见。调研组充分肯定《条例(草案)》具有漯河特色、务实管用、总体比较成熟的同时,也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1020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二审稿,提交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二、 《条例草案》修改的基本原则

在《条例(草案)》修改过程中,我们主要坚持了以下几个原则要求:一是上位法有明确规定的,不照搬照抄;二是与上位法有冲突的、与现存地方法规不一致的,予以删除;三是条文内容重复杂乱的,进行调序、合并;四是注重平衡各方利益需求,把好制度顶层设计关,从源头上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五是结合漯河实际,努力体现地方特色;六是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

三、《条例草案》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常委会部分立博体育提出,《条例(草案)》一审稿第二条关于适用范围的表述不准确,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国家已有专门规定,不建议在本条例中再作规定。幼儿园也没必要再作解释。法制委综合考虑,将《条例(草案)》一审稿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包括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

(二)关于职责划分。常委会部分立博体育指出,《条例(草案)》一审稿第四条各职能部门表述、排序不够规范,政府职责与部门职责放在一条中不科学。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规范简称的相关文件,法制委将第四条第二款的表述、相关职能部门简称和排序进行了规范和调整,并将部门职责作为单独一条列出。

(三)关于规划、建设。常委会部分立博体育提出,《条例(草案)》一审稿规划、建设两章中,部分条款内容不全面、交叉重叠、层次不清,建议修改。法制委将《条例(草案)》一审稿第九条规范后进行调序,第二十三条进行分项列举,新增了农村地区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内容。同时,对属于工作层面的事项、一些繁琐重复的条款进行了删除、精简、合并。如第八条删除了“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图纸、相关说明等”;第十条删除了“组织开展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将涉及年度建设计划的第十八条与第十九条合并为一条;等等。

(四)关于配建和移交。常委会部分立博体育提出,本章内容条理不够清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要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后,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为了配套实施中央文件精神,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法制委将《条例(草案)》一审稿第二十五条完善后调至建设一章,调整后对配套建设幼儿园的配建移交做了专章规定。这也是我们这部条例的特色部分。

(五)关于法律责任。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反馈意见时提出,《条例(草案)》一审稿法律责任一章中,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建议修改。法制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将《条例(草案)》一审稿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另外,有关单位提出,《条例(草案)》部分条款关于执法主体统一表述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并不符合实际,因为市、县两级执法主体不一致。因此,法制委将相关执法主体修改为“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

此外,我们还对《条例(草案)》中的有关概念定义、逻辑关系、语言表述等作了修改完善,对修改后的条文顺序和内容进行了重新排列、调整和技术处理。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二审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