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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 (草案)的说明

时间:2020-12-30来源:

  关于修改《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

  (草案)的说明

  ——2020年12月28日在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耿高产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大法制委的委托,我就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条例》修改的必要性

  今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请就司法部转请处理的法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的函》,要求就附表所列司法部备案审查反馈《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部分内容与上位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问题进行研究。附表所列问题主要是:

  (一)关于《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司法部备案审查反馈意见指出:上位法规定了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者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规定在集体所有土地上进行建设,也需要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扩大了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应予修改。

  (二)关于《条例》第四十一条,司法部备案审查反馈意见指出:经验线合格后可以组织施工的规定,似缺乏上位法依据,应予修改。

  二、《条例》修改的过程

  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请就司法部转请处理的法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的函》后,市人大法制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高度重视,就司法部备案审查反馈意见指出的关于《条例》部分内容与上位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专题汇报,并要求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等部门组成工作专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相关内容进行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8月10日,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送了《关于〈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有关情况的报告》,8月1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送了相关材料。随后,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反馈意见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要求,拟定了《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草案)》。12月22日,立博体育第87次主任会议专题听取了关于修改《条例》的简要汇报。12月23日,市人大法制委根据主任会议研究的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决定(草案)》。

  三、《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对《条例》第三十四条的修改。将第一款予以删除。修改后的第三十四条内容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出具规划条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二)对《条例》第四十一条的修改。删除“验线合格后,可以组织施工;”。修改后的第四十一条内容为:“市政设施工程必须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合格后,可以覆土(地下工程)、竣工验收。”

  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