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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时间:2021-10-13来源:

关于《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

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2021年4月25日在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赵宏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污染防治攻坚七大标志性重大战役之一(打好蓝天保卫战、柴油货车治理、长江保护修复、渤海综合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水源地保护、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在“十四五”开局之年,出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更加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这是破解我市污染治理难题的迫切需要,我市作为豫中南物流业集散聚集地,运输结构偏公路,近年来我市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猛增,截至2020年12月,我市机动车保有量约68万辆(近3年每年新增机动车约10万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约1万辆(目前完成编码登记3100辆),1辆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相当于6辆柴油车排放量,1辆排放不合格的柴油货车相当于200辆小轿车排放量,目前,移动源的氮氧化物排放量约占我市氮氧化物排放量的40%,对城区空气质量影响比较突出,已经成为我市仅次于工业污染的大气污染源,也是我市大气污染治理的难点和痛点;另一方面,这是从法制层面强化移动源污染治理的迫切需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流动性强、排放情况复杂,污染治理难度大、成本高,近年来,我们围绕移动源污染治理采取了一些措施、做了一些努力,但治理成效仍不够明显,管理不细致、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仍很突出,国家、省里制定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的规定比较宏观原则,不够完善细致,实际操作过程中,对移动源污染全过程管理存在法律边界和治理盲区,诸如编码管理落实难、污染治理执行难等问题比较突出。综上,我市迫切需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一部既与上位法有效衔接,又独具我市特色的地方性法规,从地方立法层面解决移动源污染管控、治理的难点问题,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提升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指数。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一)起草过程。2020年11月3日,收到市人大关于《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起草工作的通知(漯人常办〔2020〕70号)后,市生态环境局成立《条例(草案)》起草小组,坚持领导挂帅,坚持生态立法,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理论研究,以“四个坚持”高质量推进立法起草工作,对照国家和本省颁布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法律法规,收集省内外已经出台机动车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汇编成册,纵向对照,横向学习。同时,按照上位法与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我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治理存在的实际问题,以及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的难点,完成了《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

  (二)立法思路。《条例(草案)》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针对重型柴油车编码登记混乱、车载诊断系统污染控制装置不正常运行、机动车检测机构违规检测、非道路移动机械底数不清、监管体系和监管方式不完善等突出问题,按照“小切口、精细化、真管用”的立法要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立法对策,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对上位法进一部细化、补充,不断提升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水平,完善部门间执法协同与协作,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地方立法针对性,为打好打赢蓝天保卫战、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提供法制保障。

  (三)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形成后,先后在市政府网站、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市司法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城环工委提前介入,组织召开专题会议3次,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司法局组织召开由各县区、各功能区、市直各部门、市政府法律顾问团专家等代表参与的征求意见座谈会2场,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四)政府审议。《条例(草案)》征求了市委常委、市政府各位副市长的意见,2021年3月23日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

  (一)依据法律法规。《条例(草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了生态环境部《关于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等政策性文件。

  (二)借鉴先进地区立法经验。起草过程中,我们先后借鉴郑州、许昌、济南、太原等地市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立法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五个章节,三十九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控制、使用检验和维护、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章,总则,共7条,主要明确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工作机制、部门职责、部门协作等总体要求。一是明确污染防治由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源头控制、防控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第3条)。二是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工作领导和统筹,实施目标考核,健全工作机制(第4条)。三是理清部门监管职责,分别对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13个负有监管职能的部门具体职责进行了细化明晰(第5条)。四是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大数据管理等部门污染防治数据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作(第6条)。

  第二章,预防和控制,共9条,主要规定了发展公共交通、推广使用新能源等源头预防政策,以及建立排放监控系统、安装污染控制装置、车用燃料、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等管理治理制度。一是引导绿色发展理念,发展公共交通、推广使用新能源、规划建设充电站(桩)等配套基础设施(第8、9、10条)。二是建立车辆管理制度,要求车辆安装并正常使用远程排放监控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第12条)。三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监管(第13条)。四是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编码管理登记和环保标牌管理(第11、12、14条)。

  第三章,使用、检验和维护,共9条,主要明确和完善了达标排放、联合执法、监督抽测、监督检查、监督管理、维修复检、检验规范等移动源全过程管理规定。一是建立多种检查方式,对重点路段进行常态化路查路检,结合遥感监测和机动车停放地的检测,形成“海陆空”全方位监管模式(第19、20条)。二是建立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超标,维修复检制度(I/M制度),经维修后排放仍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当依法强制报废,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第22条)。三是结合“放管服”要求,规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自主选择对外公布有资质的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进行检验和维修(第23条)。四是规定了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的工作规范和管理要求,并要求上传信息,数据共享(第24、25条)。

  第四章,法律责任,共11条,主要明确了未安装远程排放监控系统、破坏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销售不合格标准车用燃料、驾驶不合格机动车、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拒绝抽测检查以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违反规定等行为的处罚部门和处罚标准。一是上位法已设罚则的,从其规定,不再重复设置罚则(第26条)。对其他违法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和上位法依据创设罚则,强化刚性约束。二是对未安装远程排放监控系统和破坏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第27、28条)。三是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超标的处罚部门及处罚金额进一步明确,为道路执法提供法律依据(第30、31条)(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没有明确对排放超标车辆的罚款额度)。四是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机构弄虚作假的行为明确处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第33、34条)。

  第五章,附则,共3条,主要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机动车包括的范围和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定义,作了进一步的举例和解释,对市政府授权开发区、示范区、西城区做好辖区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了明确。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们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虽然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也进行反复修改,但仍会有考虑不周全不严密的地方,不足之处,敬请提出意见建议。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