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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时间:2022-04-24来源:

关于《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1年10月28日在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耿高产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委托,现就《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草案)》的修改过程

  6月24日,立博体育第三十八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会后,我们按照《漯河市地方立法程序规定》,启动了《条例(草案)》的修改工作。

  6月25日,我们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在新闻媒体全文登载《条例(草案)》及说明,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印发通知书面征求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市属功能区、市直有关部门、市委党校、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的意见建议。8月17日,深入临颍县繁城镇人大代表联络站、舞阳县人大常委会两个基层立法联系点,详细了解城乡黑臭水体形成的原因、治理的难题、解决的对策等,充分听取来自基层的声音。8月18日,分层分类召开2场征求意见座谈会,就条例名称、概念表述、职责划分、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探讨交流。随后,我们召开3场立法协商会,邀请市直相关部门业务科室的同志参加,充分吸纳常委会立博体育审议意见、前期调研和征求到的意见,认真研究会商,凝聚各方共识,形成工作合力,实现共防共治,在此基础上对《条例(草案)》一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8月底,我们将《条例(草案)》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始在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10月8日至9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来漯开展立法调研,反馈修改意见,并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对参会人员进行立法实务培训,收到了良好效果。近日,我们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反馈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删除、合并五条,增加、拆分四条,规范了黑臭水体概念表述,界定了各级各部门职责权限,明晰了城乡不同区域防治重点,纠正了处罚条款适用法律偏差,删减了照搬上位法相关内容,丰富了黑臭水体防治修复措施等。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共20条、2200余字。

  10月13日,市人大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二审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二、《条例(草案)》的修改内容

  (一)明确了防治重点。常委会部分立博体育提出,我市城市黑臭水体已基本消除,而农村黑臭水体防治问题依然突出,应突出重点、精准施策。为此,市人大法制委坚持问题导向,固化城市黑臭水体防治经验做法,突出农村坑塘、沟渠等黑臭水体防治重点。比如,删除了上位法已有规定的排水许可、排污许可及相应罚则等,增加了禁止向干涸河道、坑塘、沟渠等丢弃、堆放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定期对坑塘、沟渠进行清淤、疏浚等方面要求。

  (二)规范了概念表述。常委会部分立博体育提出,黑臭水体概念表述应当规范。为此,市人大法制委参照国家有关部委关于黑臭水体的概念表述,将第二条相关内容修改为“本条例所称黑臭水体,是指颜色明显异常或者散发浓烈(难闻)气味的水体。黑臭水体的识别判定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划清了各级各部门职责。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职责划分不清,不利于防治工作开展。为此,市人大法制委对一审稿第三条、第四条进行了修改,写明了各级政府的职责,增加了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职责,强调了生态环境部门的统一监管职责、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以及相关管理单位的职责。

  (四)明确了不同区域污水排放要求。市直相关部门提出,不同区域污水排放要求不够清晰。为此,市人大法制委按照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外进行划分,将一审稿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合并,修改为“在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污水应当排入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在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外,污水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控源截污、定期清运、资源化利用等措施进行处理,或者铺设临时性专用管道,将污水排入污水管网。”

  (五)纠正了适用法律偏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网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等废弃物,处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修改。为此,市人大法制委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将第十二条罚则部分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丰富了防治措施。常委会部分立博体育提出,应进一步丰富黑臭水体的防治措施。为此,市人大法制委结合实际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增加第七条、第八条内容,修改完善了相关条款的内容,加强黑臭水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鼓励黑臭水体防治相关科学研究和创新,开展智能监管,推行清洁生产,推广应用黑臭水体防治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推行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定期对各类水体、坑塘、沟渠进行清淤、疏浚,清淤底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等。

  此外,我们还对《条例(草案)》中的有关逻辑关系、语言表述等作了修改完善,并对修改后的条文顺序及内容进行了重新排列调整和技术处理。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二审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