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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时间:2022-04-24来源:

关于《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1年10月28日在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主任 陈会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出台《决定(草案)》的必要性

  (一)制定《决定(草案)》是贯彻落实市委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法制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既要改善基础设施等硬环境,更要在提高服务水平、营造法治环境等软环境建设上有新突破。在新冠疫情、洪涝灾害等外部冲击导致市场主体生存压力持续加大的背景下,围绕“六稳”“六保”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显得尤为突出重要。市八次党代会要求,要锚定高质量建设现代化漯河、高水平实现现代化漯河奋斗目标,坚定不移增强发展动力活力,打造更优营商环境。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尽快出台我市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是非常必要的。

  (二)制定《决定(草案)》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市经济正处于结构深度调整、动力加速转换、经济提质增效的关键阶段,迫切需要把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推向深入。因此,为了增强市场主体信心,释放市场潜力,顶住下行压力,保持我市经济平稳运行,有必要通过制定决定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三)制定《决定(草案)》是破解重点领域痛点难点的现实需求。近年来,我市在优化营商环境、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但是,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和国内先进地区,我市的营商环境还有一定差距,在体制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短板和弱项,如市场主体权益保护不够、政务服务不够便利、审批事项繁琐、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迫切需要规范和改进。

  二、《决定(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初工作安排,4月初全面启动《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整理完善了营商环境一级指标各牵头部门的改革创新清单和自查任务清单,梳理出了创新经验和需重点解决的问题,同时收集营商环境领域涉及的国家、省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先进地市好的经验做法等,汇编成册以供参考。6月份邀请《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起草组成员刘志成来漯就条例起草事宜进行专题讲解培训和指导,先后组织召开了人大代表、企业家代表、重点项目负责人以及营商环境领域涉及部门、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各阶层参加的座谈会,并深入县区开展调研,梳理汇总了代表、企业家、部门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形成《决定(草案)》第一稿。7月初到国内先进地区考察学习,吸收借鉴外地经验,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形成《决定(草案)》第二稿。7月和8月份利用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多次征求部门和部分代表对《决定(草案)》的意见建议,修改形成《决定(草案)》第三稿。9月份结合市人大常委会优化营商环境执法检查、评议询问工作中总结归纳的“漯河做法”和发现的“痛点”“堵点”,修改形成《决定(草案)》第四稿。9月底至10月广泛发放征求意见函,再次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部分代表和县区、部门等对《决定(草案)》的修改意见,最终形成《决定(草案)》第五稿,并于10月12日经第10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三、制定《决定(草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在起草《决定(草案)》过程中,我们确立了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针对性;坚持目标导向,突出前瞻性;坚持结果导向,突出先进性;激发市场活力,实现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重点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是立足高树标杆。起草过程中,坚持高树标杆、高立标准,对标国内先进地区,吸收借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提升《决定(草案)》制定的前瞻性。二是坚持法制统一。始终紧扣上位法,以国务院条例、省条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切实做到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三是体现地方特色。将行之有效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固化,重点围绕近年来我市在“放管服效”改革、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要素市场化配置、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举措,以及对标先进在政务服务提升、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市政工程便利化、法治化环境建设等方面好的做法,纳入《决定(草案)》。四是聚焦痛点难点。重点针对市场主体关切的权益保护不够平衡、投资融资不够便利、政务服务不够充分、监管执法不够到位等问题,完善体制机制。五是突出可操作性。本次出台《决定(草案)》重在细化和补充完善省条例的有关内容,对上位法已经有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

  四、《决定(草案)》的主要特点

  《决定(草案)》本着坚持立足地方特色的原则,通过固化“漯河做法”,着力打造营商环境特色亮点,为确保我市营商环境位居全省前列打下坚实基础。一是从制度上明确职责担当,明确“一府一委两院”工作职责,并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将营商环境建设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做到政令畅通。二是固化高位推动的工作机制和平台载体,充分利用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周交办会和月讲评机制以及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建设、城建交通工程、服务企业“四个周例会”平台,确保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落实。三是固化搭建的全省首个企业政策计算器云服务平台,持续推动“一网一端口,一事一政策,一件一流程”,逐步实现“政策直达、免申即享”。四是固化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和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2019年全省唯一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定为的全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试点市,我市将在推广“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漯河经验”的基础上,持续为创建全省领跑、全国先进的市场监管营商环境努力。五是固化依法合理审慎制定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我市部分部门在省《关于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清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下发之前,就开始制定执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创造了实践基础。六是固化持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漯河”,扎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诚信漯河”的金字招牌,将创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漯河模式纳入《决定(草案)》,持续营造上下联动新格局,构建信用监管新机制。七是固化营商环境评价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并与评优评先相挂钩,将营商环境工作考核机制写入《决定(草案)》,充分发挥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督促推动作用,强化评价结果综合运用。

  五、《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共20条,主要涉及以下六个方面:

  (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决定(草案)》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从思想上、目标上、职责上和具体工作上等四个方面明确了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总体要求。

  (二)关于优化政务环境。优化政务环境是提升营商环境水平的重要抓手。针对我市政务方面协同联动不充分、资源共享共用不足、审批事项繁琐,投资项目中土地、规划、建设手续办理还比较复杂等问题,《决定(草案)》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指出,加快“智慧漯河”“数字政府”建设,打破“信息孤岛”,稳步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

  (三)关于优化市场环境。优化市场环境的关键,是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针对水电气热报装维修时间长、融资难融资贵、科技创新力度不够、人才引进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决定(草案)》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指出,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生产和运营成本、压缩报装时间,加快实施“引金入漯”工程,加大科技资金投入,健全并落实各项引才、育才等政策措施。

  (四)关于优化法治环境。营商环境法治化的精神意蕴,在于为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提供全方位的行为规制与法治保障。针对我市对企业执法检查不规范、监管执法柔性不足等问题,《决定(草案)》第十一条,围绕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深化“互联网+”监管工作等方面,对构建高水平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规范自由裁量基准、推出柔性执法、打造新型综合监管机制、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五)关于优化外部环境。优化营商环境,除了破解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等领域的难点堵点之外,还要优化其他外部环境,提升区域竞争力和城市吸引力。为此,《决定(草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分别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良好人文生态环境、加强应急保障支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等四个方面作出了规定,努力打造亲商安商乐商和宜业宜居宜养的城市生态。

  (六)关于营商环境的工作监督。《决定(草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分别从建立营商环境违纪违法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媒体宣传、加强社会和人大监督等五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强化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

  《决定(草案)》及起草说明已经10月25日立博体育第105次主任会议研究同意,现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