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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规范佩戴口罩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时间:2022-05-20来源: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规范佩戴口罩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2年5月19日在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耿高产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规范佩戴口罩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5月5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强调指出,目前,全球疫情仍处于高位,病毒还在不断变异,我国作为人口大国,老龄人口多,地区发展不平衡,医疗资源总量不足,放松防控势必造成大规模人群感染、出现大量重症和病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都将受到严重影响。要从严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举措,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打好人民战争,引导广大群众增强责任意识、自我防护意识,落实个人日常防护措施,筑牢群防群控防线。

  为进一步从严从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阻断病毒传播途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委书记楼阳生作出批示,强调指出:佩戴口罩是最简单、最有效的男女老少皆宜能做的防护措施,关键是总有人不自觉,故各设区的市应小切口立法,就戴口罩作出规定。市委副书记、市长秦保强就贯彻楼书记批示提出具体要求:坚决落实,在全社会宣传强化戴口罩的意识并强化管理,研究启动立法相关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牢固树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意识,自觉带头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坚持“小切口、小快灵、一事一法、务实管用”原则,就我市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规范佩戴口罩作出决定,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单位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个人自主管理责任,真正把“规范佩戴口罩”这个最简单、最有效的防护措施落到实处,努力以“大概率”思维防范“小概率”事件发生,为我市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起草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对起草《决定(草案)》高度重视,李思杰主任亲自安排并主持起草工作,常委会各位领导多次提出具体要求,法工委不等不靠自觉抓好任务落实。在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报告的基础上,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南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学习《河南省公众和重点人群戴口罩指南》,积极借鉴郑州、开封、平顶山、新乡、连云港、常州等外地市经验做法,起草了《决定(草案)》初稿。5月11日,就起草工作向秦市长作专题汇报;5月12日,书面征求市人大常委会驻会立博体育、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的意见;5月13日下午召开座谈会,征求“一府一委两院”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卫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和有关法律专家的意见;5月16日将《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呈送秦市长、贾书记、吕部长审定;5月18日召开的立博体育第117次主任会议,对《决定(草案)》(讨论稿)进行了专题研究;会后,法工委作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表决。

  三、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共10条1400余字。

  序言部分明确了出台《决定》的目的意义、法律依据。

  第1条指出,要认真落实疫情防控属地管理责任、单位主体责任、行业主管责任,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指南》,严格落实规范佩戴口罩的规定,筑牢群防群控防线。

  第2条指出,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规定在相关场所或者特定情形下应当规范佩戴口罩。

  第3条指出,普通公众要履行自主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按照《指南》要求规范佩戴口罩,并重点列举了14类应当规范佩戴口罩的场所和情形。

  第4条指出,相关场所的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按照要求规范佩戴口罩,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

  第5条指出,个人进入相关场所应当按要求规范佩戴口罩,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

  第6条明确了个人和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7条明确了全市各级监察委、法院、检察院的相关职责。

  第8条指出,要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畅通举报渠道。

  第9条明确了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职责。

  第10条明确了全市各级人大的监督职责。

  《决定》最后明确了施行时间。

  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