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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漯河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时间:2022-06-22来源:

  关于《漯河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2年6月21日在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耿高产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委托,现就《漯河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草案)》修改的过程

  《条例(草案)》一审后,我们按照《漯河市地方立法程序规定》,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启动了《条例(草案)》的修改工作。一是及时将《条例(草案)》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启动在省直有关部门的征求意见工作。二是在漯河日报、漯河人大网站、漯河人大微信公众号、漯河司法行政网站等媒体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全文登载《条例(草案)》及说明,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向县区人大常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市属功能区、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市委党校、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印发征求修改意见的书面通知。

  6月7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一级巡视员杜广全主持召开2场座谈会,面对面听取各方面的修改意见和建议。6月16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哲主持召开修改意见反馈会,在充分肯定《条例(草案)》结构严谨、务实管用、具有特色的同时,提出31条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就立法技术规范等方面的问题给予了具体指导。

  在此基础上,法工委及时汇总梳理、认真研究分析,组织召开司法局、水利局参加的专题研讨会、立法协商会,结合收集到的561条修改意见和建议,逐字逐句斟酌,形成了统一的修改意见。6月17日上午,市人大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6月17日下午,立博体育第119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汇报。6月18日至20日,法工委综合各方面意见,并就河长制等重大问题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复沟通汇报,争取指导、支持和帮助,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二审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二、《条例(草案)》修改的基本要求

  在修改过程中,我们注重落实五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上位法已有规定的,本条例不再重复,同时注重与我市已出台相关法规的衔接,确保了法制统一;二是聚焦中原生态水城建设,固化我市水资源管理与利用方面好的经验做法,注重突出漯河特色;三是按照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适应的要求,在第五条规定实行河长制,落实河湖保护管理属地责任;四是深刻汲取郑州“7.20”特大暴雨教训,落实以案促改专题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并与水资源管理与利用审议意见落实相呼应,围绕河湖保护管理权责划分、行洪安全等科学设计条文,明确了适用范围、厘清了法律责任,纠正了处罚条款法律依据偏差;五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科学开发河湖,拓展河湖社会服务功能,推进河湖连通工程建设,实现市域水系互联互通,增强调蓄能力。

  三、《条例(草案)》修改的主要内容

  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二审稿与一审稿相比作了278处修改,删除9条、增加2条、调序2条、重写2条,由7章、48条、5569字,压减到6章、41条、3570字,篇幅压减35%左右。

  (一)关于概念表述。常委会部分立博体育提出,一审稿有关概念表述不准确、不精练。为此,法制委通过与省人大积极沟通、参阅相关地市法规后综合考虑,将一审稿中“市、县(区)”修改为“市、县、区”;“河湖长”修改为“河长”;“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关于适用范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一审稿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表述不全面、不周延。为此,法制委将一审稿第二条增加一款“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第三款。同时,将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一审稿第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二、三款等予以删除。

  (三)关于职责划分。常委会部分立博体育指出,一审稿第五条,政府、职能部门职责表述不科学。为此,法制委对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相关表述进行了完善;根据政府机构规范简称的相关文件,将一审稿第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职能部门简称和排序进行了规范和调整。

  (四)关于河长制。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河长制这一章涉及工作层面的内容较多,相关表述不规范、不严谨,特别是在村级是否设河长这个问题上,省里的文件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为此,法制委在认真研究相关文件规定,并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复沟通的基础上,删除了一审稿第二章河长制,在总则一章增加一条,对实行河长制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表述。

  (五)关于保护管理。常委会部分立博体育提出,一审稿保护和管理一章,部分条款内容交叉重叠、层次不清。为此,法制委将一审稿第十二条“拟定”“确定”分别修改为“ 拟订”“划定”;将一审稿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中交叉重复、不切合实际的情形予以删除或者修改;将一审稿第二十七条“设立安全警戒区”修改为“划定管理范围”;将一审稿第三十四条所有款项重新规范表述,整合为一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市直有关部门提出,一审稿法律责任一章,部分条款处罚设置不合理。为此,法制委将一审稿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只要限期清除就不再处罚,将“固体废弃物”修改为“妨碍行洪的废弃物”,避免与《漯河市黑臭水体条例》和《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冲突,处罚依据适用《防洪法》。

  此外,我们还对《条例(草案)》中的有关逻辑关系、语言表述等作了修改完善,并对修改后的条文顺序及内容进行了重新排列调整和技术处理。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二审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