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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措施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时间:2022-06-22来源:

  《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措施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2年6月21日在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徐汇川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措施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起草背景

  当前,新冠疫情防控具有复杂性、艰巨性、反复性的特点。全球新冠病毒正在第四波快速流行传播,流行的奥密克戎毒株潜伏期短、传染性强、传播速度快、隐匿性强、发现难度大;国内疫情虽然整体呈现下降态势,但又有新的本土聚集性疫情发生,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必须清醒认识到,我们面对的是一场世纪疫情,病毒还在不断变异,疫情的最终走向还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必须慎终如始落实好常态化防控举措,立足于防、早、快、准、小,坚持抓早抓小抓基础,引导每个人当好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做好个人防护,促进个人和他人健康,以最小成本实现最大防控效果,以最小影响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为从严从紧从细从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阻断病毒传播途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5月21日,省委书记楼阳生在省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十八次专题会议上再次强调:加快推进“戴口罩”“扫场所码”等措施地方立法,强化刚性约束,以法治力量护航疫情防控。5月22日,市委副书记、市长秦保强批示要求:要召集相关方面研究提出意见,报人大审议。为贯彻落实省、市主要领导要求,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我们按照“小切口、小快灵、务实管用”原则,起草了《决定(草案)》,将规范使用场所码、进行核酸检测、来(返)漯报备、配合流行病学调查、接受医学观察和健康监测等防控措施纳入依法管理范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教育引导公众依法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为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大局提供法治保障。

  二、起草过程

  我市疫情常态化防控地方立法工作谋划早、成稿快、抓得实。5月19日,立博体育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规范佩戴口罩的决定》。为进一步落实省委新的要求,坚持把法治贯穿疫情防控全过程,这次把使用场所码、核酸检测、来(返)漯报备等其他措施综合形成一个新的决定,明确由市卫健委牵头,负责起草《决定(草案)》。市卫健委接到任务后高度重视、立即行动,学习借鉴洛阳、鹤壁、郑州、许昌、烟台等外地市经验做法,快速起草形成了一个初稿。5月25日,呈送市常态化疫情防控指挥部指挥长审阅,并进行了认真修改完善;同日,书面征求了各县区、功能区和市防控指挥部来(返)漯报备排查专班、智慧化防控专班、核酸检测专班的意见;5月27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进行修改;5月31日,召集市常态化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研判组进行深入研究;6月1日,市司法局组织专题会议,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参加,召集教育、民政、交通、大数据、卫健等十余个行业部门进行广泛讨论。综合前段时间征求意见和会商研判情况,形成了这个《决定(草案)》;6月15日,《决定(草案)》经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6月17日,《决定(草案)》经立博体育第119次主任会议研究通过;现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表决。

  三、主要依据

  (一)依据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借鉴外地经验。借鉴《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严格落实佩戴口罩、返洛报备等防控措施的决定》《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措施的决定》《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的决定》等。

  四、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以树立全民疫情防控意识为导向,结合当前我市疫情防控的特点和规律,努力以“小切口”解决“大问题”,共12条1300余字。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适应形势需求,突出地方立法“小快灵”。《决定(草案)》就目前疫情防控工作中最常用的使用场所码、核酸检测、来(返)漯报备、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和健康监测等措施进行了规范,针对性、操作性强。

  二是明确各方责任,更好推动防控措施落实。《决定(草案)》明确了各级、各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公众个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强化了“管行业必须管疫情防控、管业务必须管疫情防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疫情防控”的疫情防控要求,确保具体的防控措施落实到人、责任到位。

  三是坚持以人为本,突出规范公众个人行为。依法防疫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参与。《决定(草案)》突出引导公众个人要增强责任意识、自我防护意识,真正把最基本、最有效的日常防控措施落到实处,以“大概率”思维防范“小概率”事件发生,推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担责的法治氛围。

  四是突出依法依规,体现刚性约束和制度权威。《决定(草案)》对公众个人和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等责任主体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发挥震慑作用,确保对涉疫违法行为依法处置、定分止争,用法治力量筑牢疫情防控“安全网”。

  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