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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的视察报告

时间:2022-09-01来源:

  关于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的视察报告

  ——2022年8月31日在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视察组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工作要点安排,自7月中旬开始,市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在赵坤炎副主任的带领下,对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进行了专项视察。视察期间,视察组邀请专家讲授了企业破产相关法律法规、受理标准和审判流程。在此基础上,分别召开了律师代表、破产管理人代表、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实地查看了华东公司重整项目森林湖二期工程、银鸽投资破产重整项目现场,调阅了相关案件卷宗,听取了市县两级法院关于破产审判工作情况的汇报,并进行了座谈交流。针对当前我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视察组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现将视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0年以来,全市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化解重大涉企债务纠纷、清理“僵尸企业”、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着力推动破产审判工作走深走实,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我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自2020年至2022年6月,全市法院共收到申请破产案件60件,裁定受理46件,全市法院共审结破产案件41件,其中市中院审结36件,临颍县人民法院审结3件,源汇区人民法院审结2件。

  (一)坚持法治化保障,依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全市法院能够坚持运用破产法治思维和方式,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推动清理“僵尸企业”、调整产业结构、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工作有序推进。一是着力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破产审判作为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途径,有效发挥破产制度功能,促进市场主体再生或有序退出。2020年以来,共完成9家国有、32家民营企业的破产处置工作,其中银鸽投资破产重整、华东森林湖问题楼盘破产重整成效明显,基本实现了“复苏企业、留住职工、保障债权”的良好效果。二是着力化解风险维护稳定。将破产审判作为防控金融风险的重要抓手,努力实现企业破产“软着陆”和“零震荡”。共计清理债务4.4亿元,安置职工3404名,盘活土地1106.29亩、房产51.59万平方米,通过和解、重整程序拯救亿元以上规模企业2家。联合公安、信访等部门,加大对恶意逃废债打击力度,及时移交案件线索,常态化做好企业破产风险评估、矛盾化解和信访处置。三是着力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债权人与债务人、股东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审慎平衡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利益,银鸽投资通过破产重整轻装上阵,焕发新生。强化民生保障,积极推动问题楼盘化解,华东竹苑项目通过重整再度开工,化解了数百名债权人及近300户购房群众的不稳定因素。

  (二)坚持专业化建设,不断提升破产审判工作水平。全市法院高度重视破产审判工作,始终坚持强基导向,把专业化建设作为抓好破产审判的关键环节,着重在机构队伍、审判规范和智能支撑上聚焦发力。一是注重推进破产审判队伍专业化。注重配备破产审判队伍,加强日常教育培训、学习借鉴,全面提升破产案件审理水平。2021年12月,经省高院批准,市中院在民二庭的基础上正式成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并对破产案件实施单独绩效考核,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二是注重推进破产审判机制规范化。针对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梳理审判经验,先后制定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破产成本管理的指引》《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规定》等司法文件近20件,初步形成覆盖破产立案、管理人分级管理、破产财产处置等全流程、全领域的破产审判规范体系。三是注重推进破产审判运行智能化。开通破产案件全流程网上办理平台,聚焦破产审判各个节点,搭建覆盖法院、破产管理人、金融机构、债权人等主体的信息渠道,基本实现了破产案件信息、资金全程监控、全程追溯。

  (三)坚持协同化推进,全面构建破产审判工作格局。市法院坚持统筹协调,从内部审判环节衔接、外部府院联动及破产管理人协会三个维度,构建破产审判工作新格局。一是不断加强内部配合。加强立案、审理、执行等部门协作,在准确把握破产法精神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立破顺畅、审破协调、执破衔接,破产审判工作全程运转有序。二是积极推动府院联动。坚持党的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不断加大依法处置合力。三是探索建立破产管理人监管机制。2020年12月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设立破产案件援助基金,加强动态管理,提升管理人履职能力。

  二、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破产法及相关制度的宣传不够深入。虽然破产法已实施十余年,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各界对破产法律制度的认知程度不高,破产法治观念滞后。一些属地政府担心企业破产发生连锁反应,引发经济风险,影响社会稳定,对企业破产心存顾虑。一些当事人将企业破产等同于企业消亡,缺乏通过重整、和解实现自我保护的意识。

  (二)破产审判配套保障机制落实不够到位。企业破产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需要政府协调解决,如职工的救济安置、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破产企业税费缴纳与注销登记等。目前我市的“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机制”落实不够到位,基本上还处于个案沟通层面,工作缺乏连续性,存在沟通协调不畅、信息共享不力、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等问题,影响了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推进。随着破产审判工作常态化,对照适时将个案协调机制上升到规范化、制度化的层面要求还有一定距离。

  (三)破产审判工作质效不够理想。破产案件关系复杂,利益协调难,信访压力大,审判周期较长、难度较大。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破产审判力量不够强,案件繁简分流不够深入,破产财产清理难、处置变现难、衍生诉讼多、债务回收时间较长、成本较高、回收率较低等问题,直接影响破产审判效果。同时,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中,破产审查与执行程序的衔接不够顺畅,执转破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截止2022年上半年,全市执转破案件仅有2件。

  (四)破产管理人相关制度不够完善。当前,破产审判需求增长较快,但我市目前破产管理人存在履职不畅、能力不足、薪酬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破产管理人队伍不能很好满足审理要求。优秀破产管理人数量不足,管理人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参差不齐,相关的监督、管理、考核机制还不够健全,落实不到位,对照管理人队伍建设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的发展要求还有差距。近年来我市两起规模较大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均属外地律师事务所。

  三、意见建议

  根据视察了解的情况,结合我市实际,视察组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改进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全力优化破产审判法治环境。要强化破产法律制度宣传,引导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社会各界形成破产制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理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置困境企业的积极性,增进全社会对破产审理工作的认同支持,认识到企业破产法是具有重整、和解内容的困境企业救助法,是资源有效配置、产能顺畅推出的有效法律通道,树立破产制度服务经济结构调整的正面形象。坚持法律政策和典型案例相结合,定期发布破产审判白皮书,分层分类向企业、社会、中介机构深入宣传,讲好破产法治故事,传播破产法治声音。

  (二)强化协作配合,全面凝聚破产审判合力。加大主动与政府对接力度,建立常态化的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坚持力量联合、数据联通、风险联控、社会联治,推动府院协调联动机制实体化运作、高标准运行。针对不同破产案件类型,明确负责协调的部门和负责人,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对接,协调解决破产审判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个案协调向制度化对接转变,实现破产审判府院联动常态化。争取政策支持,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处置中涉及的企业接管、财产处置、职工安置、税收事务、信用修复、变更注销、支持管理人履职等方面的配套措施。协调公安部门对发现犯罪嫌疑的案件及时介入,加大对破产债务人和企业高管的尽职调查,支持和帮助管理人依法追回被非法侵占、挪用、隐匿的破产企业财产,准确把握违法行为入刑标准,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

  (三)推进机制创新,着力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全市法院要从办理破产的时间、成本、回收率三个层面,以更加有力的举措开展破产审判工作。要重视破产审判人才培养和力量储备,组建完整、专业、高效的清算与破产合议庭,进一步提升破产案件审判庭专业化建设水平,指导和推动基层法院强化破产审判合议庭能力建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破产审判工作需要。针对破产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利益主体多元、审理专业化程度高周期长的特点,建立健全科学客观公正的破产审判绩效考评体系,充分调动审判人员办案积极性。确定破产案件繁简标准,合理分类,持续推进繁简分流、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健全完善“执转破”衔接机制,研究制定“执转破”工作流程,统筹立、审、执、破协作配合及各节点具体工作要求,确保依法启动、有序开展、高效推进。提升破产审判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破产案件网上办理全流程平台在推进审理规范化、提升审判效率、提高破产财产变现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破产审判效率和水平。

  (四)加强监督管理,加快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拓宽管理人种类,探索市场化的管理人选任方式,扩大管理人来源,确保更多优秀机构和人员加入管理人队伍。要建立健全管理人分级管理、动态考核制度,根据专业能力、职业操守、履职情况等指标确定管理人等级和办案资质,实现管理人因才授任、优胜劣汰,促进管理人队伍专业化发展。要依托破产管理人协会、律师协会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举办业务论坛,提高管理人职业素养和履职能力。要建立破产管理人薪酬保障制度,结合我市实际通过采取财政拨付、管理人报酬提留等方式,建立基金,解决破产案件中管理人报酬不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