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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2-10-20来源: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实施办法(试行)

  (2022年10月18日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更好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民生实事项目决策民主化、实施科学化、监督法治化,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是指由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当年民生实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接受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提请市人大代表票决的民生实事项目,主要是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由市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的,具有普惠性、均衡性、公益性和社会效益突出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

  第四条 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要严格遵循“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依法办事、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形成“群众提议、代表票决、政府办理、人大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市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与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审议、票决、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与要求,推动民生实事项目落实落地。

  第六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宣传报道,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和实施情况的监督,营造全市上下合力推进民生实事项目建设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征集和筛选

  第七条 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征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主导。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要在征求有关部门、县区等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同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政务热线等多种途径发布公告,向社会广泛公开征集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市人大常委会要主动参与,通过组织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提出民生实事建议项目。

  第九条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选择应符合中央和省、市各项政策规定要求,贴近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围绕“一老一小一青壮”,聚焦学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技有所长等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民生问题。

  (二)项目布局应具有代表性、全局性、惠及面广、受益面大、社会效益显著等特点。

  (三)资金安排应具有可行性,有明确的预算安排,尽可能把有限的财力和资源优先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四)建设周期应具有可控性,一般能够在当年度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效。确需跨年度分步实施的项目,应有明确的年度阶段性目标。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要统筹考虑人民群众意愿呼声、项目可行性和资金需求、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急需先定、成熟先定、好中选优的原则,对征集的民生实事建议项目进行科学论证、认真筛选,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提出年度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建议方案,按程序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

  第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适时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草案)及形成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后,形成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票决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

  第三章 审议和票决

  第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将审议决定当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建议议程,制定票决办法(草案),明确候选项目差额比例、表决方式、项目确定和公布方式等,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差额比例不低于10%。

  第十三条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就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确定过程和每一个候选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内容、实施主体、投资额度、完成时限和相关要求等)作出说明,并书面印发全体代表。大会安排必要的时间进行审议,代表审议时,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听取代表意见,回答代表询问。

  第十四条市人大代表在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充分审议、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大会通过的票决办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民生实事项目应当获得全体人大代表过半数赞成,从高到低排列后确定。票决结果由大会主席团在全体会议上宣布,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实施和监督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结束30日内,对民生实事项目任务进行分解,明确项目责任清单,书面报市人大常委会,并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适时公开民生实事项目的推进情况,让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及时了解每件民生实事项目的办理进度,并认真听取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将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采取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代表集中视察、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监督。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监督活动,对市人大代表在监督检查民生实事项目实施和完成情况时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及时办理。对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中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市人大常委会可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强化监督。

  第十九条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中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等原因需要停止、暂缓、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在当年9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整议案并作出说明。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如作出相应调整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二十条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年底听取审议市人民政府本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就项目完成进度、项目质量及实施效果组织开展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向市委报告,向市人民政府反馈,并向社会公开。本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及满意度测评结果,书面报告全体市人大代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县区人大代表票决民生实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