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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大常委会代表活动及联系办法

时间:2012-05-01来源:

 

(2001年8月30日漯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联系,保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工作是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基础,联系代表是市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经常性工作。通过联系代表,了解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解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情况,保证代表和市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代表应当认真行使代表职责,履行义务,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联系代表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的基本形式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和代表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或经常委会授权其工作机构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活动。

(二)市人大代表可视本人工作性质持证单独视察,也可联系其他代表共同视察。活动前,应提前10日将活动内容、被视察单位、参加代表人数告知市人大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由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通知有关部门做好汇报工作准备,并向代表提供服务。

(三)市人大代表可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初工作要点,结合本人工作实际,每年累计参加各种活动不得少于3次,年终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年活动情况。市人大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将统一印刷代表活动内容表格,并分发给每位代表。

(四)市人大常委会立博体育应采取多种方式与代表保持经常性的联系,认真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

(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可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应由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推荐,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市人大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代表列席会议,代表可以在常委会议或分组会议上就本次常委会的议题发表意见。

(六)采取走访、座谈、通信、谈心等方式,就全市各方面的工作和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听取代表的建议和意见。

(七)市人大常委会应建立和完善代表接待制度,并热情地接待代表,认真办理代表反映的问题。

(八)对代表来信反映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要认真办理,并及时向反映问题的代表反馈问题处理结果。

(九)市人大常委会在每年的适当时候,组织代表对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视察、检查。

(十)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专题调查、民主评议、述职评议等活动,根据工作内容可邀请在基层工作的代表参加。

(十一)市人大常委会应向代表发送有关学习参考材料,督促代表加强学习。

(十二)市人大常委会应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代表的培训工作,视情况也可组织有关代表外出考察学习。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各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市人大代表。

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的市人大代表列席;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开展活动时,可邀请本行政区域内的市人大代表参加。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积极为代表开展活动提供服务,及时向有关单位转交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七条  市人大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会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的意见和便于组织、便于活动的原则,按行业特点或居住状况,采取单独编组或混合编组等形式,将代表编为若干个组,定期开展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驻我市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代表编组及活动,由漯河军分区组织。

第八条  各代表组要认真学习、宣传各项法律、法规,宣传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决议,了解其贯彻落实情况,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

第九条  市人大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要及时了解代表活动情况,注意总结交流经验。

第十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支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并为其执行代表职务创造必要的条件,依法保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代表参加统一安排的活动时,在单位的各种待遇不变。无固定收入的代表参加由人大常委会安排的活动时,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代表活动经费,应按照豫人常办[1999]35号《关于各级人大代表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要求,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另设账户,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先进事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