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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时间:2019-11-02来源:

 


关于《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91030在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建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法制委员会的委托,就《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作如下说明:

827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在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立博体育对条例草案给予了较好评价,认为制定该条例非常必要,条例草案全面系统地总结了我市近年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经验和好的做法,把新时代党的主张、人民的意愿转化为法律制度规范,对于引领和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升城市形象,增强城市吸引力,营造良好经济社会发展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符合中央精神和我市实际。同时,部分常委会立博体育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进行了认真归纳梳理,研究提出了吸纳常委会立博体育审议意见和修改条例草案的建议。

按照《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828日法工委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送了一审后的条例草案。同时,在漯河人大网站、漯河人大微信公众号、漯河市司法行政网、漯河文明网公开向社会发布了征求意见的公告并全文公布了条例草案及说明;向县区人大常委会、市属功能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发出了征求条例草案意见的通知;委托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研究论证。

9月下旬法工委组织召开了5场不同层次类别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县区人大常委会和三个市属功能区管委会反馈了各自组织征求意见的情况,市法学会和市律师协会反馈了各自组织研究论证的情况,市直有关部门结合自身工作职能提出了意见和建议,部分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代表人士根据自己熟悉了解的情况提出了意见和建议。通过上述途径和方法,共收集到修改意见和建议460多条,经归纳整理为107条。据此,法工委进行了认真研究,对照条例草案逐条作了相应修改。

1011日,杜广全副主任带领法工委的同志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条例草案的修改进行了沟通。之后,又将沟通情况及时向市文明办和市司法局进行了反馈,提出了拟对条例草案做较大调整和修改的想法,得到了他们的赞同和积极配合。随后,法工委又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初稿做了调整和修改,提出了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

1018日上午,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邀请市人大社会建设委、法工委,市司法局、市文明办、市城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的有关同志列席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逐条进行了研究,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二审稿。当天下午,向常委会第62次主任会议作了关于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主任会议决定将这个条例草案二审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这个条例草案二审稿对一审稿作了较大调整和修改,由原来的六章五十四条修改为现在的六章五十七条主要修改情况是:

一、关于体例结构的调整

由于社会文明涉及方方面面,既有法治与道德的融合,又有传统文化与新时代文化的交叉,既有社会风俗与民族习俗的差异,又有社会环境与家风家教的不同,还有人与人、人与单位与组织等诸多方面的关系问题,很难规范调整和表述。部分常委会立博体育和有关方面提出,条例草案一审稿条理不够清晰,内容编排混乱等。为此,我们参阅了全国30多部这样的条例,但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风俗习惯不同,制定出的条例也各不相同,各有各的特点。我们在省人大法工委的指导下,坚持突出地方特色,力求解决实际问题和务实管用的原则,对条例草案的结构进行了调整。如:条例草案第二章“文明行为促进”中,既有基本规范的内容,又有倡导与鼓励的内容。法制委认为,基本规范是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到和遵守的;倡导事项是提倡和引导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到与否,都不应当承担责任;鼓励事项则是更高的要求,是号召具有一定思想境界和能力的个人、单位和组织自愿做的,对表现突出、做出较大成绩者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因此,将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的章名分别由“文明行为促进”改为“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重点整治行为”改为“倡导与鼓励”“实施与保障”改为“保障与实施”,并对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分类归并和增减。

二、关于具体内容的修改

部分常委会立博体育和有关方面提出条例草案一审稿各条款项太多,有的多达27项,而且太面面俱到,重点不突出,语句不精炼,不便学习宣传和熟记。对此法制委认为,文明行为促进立法,不能像行政管理立法那样,注重强调管理、规范和处罚,应当贯彻倡导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引导人们向上向善,以营造新时代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为根本目的。因此,把条例草案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整合修改。

一是对第一章总则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将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全民树立文明观念,养成文明行为习惯,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进一步确立了立法的目的;将第三条修改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规范与倡导相结合、惩戒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部门推进、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将第四条与第五条进行了调换和修改,突出了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责任。同时将第八条关于媒体宣传调到了第四章保障与实施中,对该章中的其他条款内容做了一些删减和扩充,使之更加合理完善。

二是对第二章、第三章文明行为促进和重点整治行为中的全部内容进行了整合归类。将其划分为两大类,即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和倡导与鼓励,采取了每条规范一个方面的立法技术。在第二章设定了限制和禁止性规定,作为基本规范。第九条规定“公民应当热爱祖国,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以此作为公民文明素养的基本要求。从第十条至第十九条分别以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环境卫生、爱护公物、文明出行、文明旅游、维护公共安全、文明饲养宠物、文明社区建设、文明乡村建设、文明使用网络等十个方面作出了应当遵守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公民应当依法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医院、学校和企业等单位正常的医疗、教学和生产经营秩序。”这样归类调整后,条理更加清晰,易懂易记易用,也便于学习和宣传,增强了实施的可操作性。在第三章倡导与鼓励中,分别以培育良好家风、邻里和谐、移风易俗、节约资源、爱岗敬业、文明就餐、志愿服务、慈善关爱、传播先进文化以及无偿献血等,作为提倡的文明行为分类表述,鼓励人们根据自身能力和条件努力去做。

三是对第四章保障与实施中的内容作了一些修改完善。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用人单位、窗口服务、公益宣传、各级各类文明创建以及对严重不明行为通报曝光、对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表彰奖励等方面的规定作了修改完善,进一步强化了保障措施,明确了实施要求。

四是对第五章法律责任做了较大修改。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意见,文明行为促进立法,不宜过度处罚,应以引导和促进人们养成文明习惯为主;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尽量不再重复设定处罚,避免与其他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或不一致;重点对危害公共安全、损害身体健康、防碍正常工作和生活的严重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如:高空抛物、违规饲养宠物、禁烟场所吸烟、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街道抛撒和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等严重不文明行为。因此,将条例草案一审稿中设置的十三条处罚条款,压减为现在的九条,并对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作出具体描述,在上位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和限额内设定了具体的处罚种类和标准。

此外,条例草案二审稿还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的语言文字、条文顺序等作了修饰、调整和处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这个二审稿对一审稿调整修改的幅度和内容比较大比较多,无法制作文本修改对照稿,发给各位立博体育的两份文本,一份是条例草案一审稿,一份是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便在审议时对照。

条例草案二审稿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