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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时间:2016-04-28来源: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16427日漯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漯河市委建议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决策和措施;

(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措施;

(五)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重大事项;

(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中重要目标的调整;

(七)市级财政预算调整;

(八)市级财政决算;

(九)撤销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命令等;

(十)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授予或者撤销地方荣誉称号;

(十一)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和市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职责中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也可作出决议、决定: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                            

(三)市级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预算和收支决算情况;

(四)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五)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情况;

(六)跨区域重大空间发展规划;

(七)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八)就业、医保、养老、收入分配、食品安全、物价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有国家或省、市级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等投资的,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其实施情况;

(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十一)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其执行情况,城市建设重大项目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十三)历史文化保护和开发情况;

(十四)沙澧河开发建设和管理维护情况;

(十五)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河流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十六)重大自然灾害和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十七)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代表评议和受理来信来访中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

(十八)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造成重大影响案件的处理情况;

(十九)同国内外城市或地区建立友好关系;

(二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一)、(二)、(三)、(四)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每年至少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其他各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或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报告。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先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意见,然后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县(区)、乡镇(办)行政区域的合并、撤销、设立、隶属关系及名称变更;

(二)行政、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变更方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重大事项及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实行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年度清单制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一般应在上年年底或每年年初提出建议议题,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或工作计划。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或取消重大事项议题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下列国家机关、机构和人员依法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三)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

(四)市人大常委会立博体育五人以上联名。

第九条  提请、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重大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据;

(三)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

(四)各有关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及协商情况;

(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可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立博体育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在接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审查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后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提议案人、报告人提出属于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后,应当在限定时间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审议,作出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的,应及时交付有关机关执行或办理;不作出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的,应将审查意见和建议书面通知提议案人、报告人。经审议认为需要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对存在较大争议的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常委会立博体育讨论会或以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报告时,提议案人、报告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与重大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可列席或者旁听会议。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可以根据需要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通过后,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执行和办理,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应当报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执行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将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的执行办理情况作为监督议题,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可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该行为的主要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而不提请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而不报告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备案的重大事项而不征求意见、备案的;

(四)不执行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或不落实审议意见,或不按规定报告办理结果的。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审查办结重大事项议案、报告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责令改正;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市各县(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1998831日漯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